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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办就香港电视对提供流动电视服务所提事宜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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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就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电视)今日(三月十七日)於媒体简报会上所提事宜作出查询,涉及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拟提供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流动电视服务)一事,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发言人今日表示:

  「正如通讯办今日较早时发出的一份新闻公报所阐释,没有证据证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帹)和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提供流动电视服务。根据目前所得资料,无法证实该两家持牌机构有违反《电讯条例》(第106章)或固定传送者牌照条款,香港电视称通讯办没有向亚视和无帹执行《电讯条例》或固定传送者牌照条款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亦没有就此事对无帹或亚视行使过任何酌情权。

  至於香港电视投诉通讯办披露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的商业敏感资料,通讯办相信香港电视是指通讯办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的背景简介会上回应媒体的查询时解释,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按数码地面多媒体广播(DTMB)选用的技术参数(例如64QAM)不宜用於流动接收,只宜用於在固定位置接收。鉴於64QAM是现有电视广播标准常用的技术参数,通讯办并不认同该技术设定会如香港电视所声称属商业敏感资料。通讯办留意到香港电视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廿三日向通讯办提交有关资料(包括技术参数)时,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并无列明文件为机密性质,亦无说明所载资料为商业敏感资料。

  就香港电视指称通讯办选择性地向传媒披露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所建议的技术参数,事实上通讯办当时是在回应传媒问及从甚毈迹象显示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有意提供服务作为住所固定接收。因此,在作答时只提及64QAM。

  就香港电视指称通讯办未有回应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分别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八日及三月四日经其律师合共发出四封信所载的法律/技术事宜,通讯办要指出的是,香港电视并不同意通讯办於三月十一日通过律师回应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所提事宜的原则性立场,跟香港电视指称通讯办没有就所提事宜作出回应,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分别。

  通讯办亦留意到香港电视在参考了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流动电视服务发展框架》后,认为流动电视服务不应受《广播条例》规管。然而,通讯办希望香港电视注意摘要第14段的内容:「在节目方面,目前《广播条例》(第562章)并无规管在香港供流动器材接收的电视节目服务(即在移动环境中接收又不涉及任何指明处所的服务),但如服务并非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则受该条例规管。」

  按逻辑解读上文,《广播条例》(第562章)并无规管在香港供流动器材接收的电视节目服务一说,若接收信号涉及任何指明处所,则并不适用。

  至於香港电视认为,鉴於《广播条例》所订明的牌照规定,并无技术上可行的标准可供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在不违反《广播条例》的情况下,用以提供流动电视服务,通讯办就此希望重申对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所提意见,使用DTMB以外的传送标准,例如数码视像广播(DVB-H)或中国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标准均属可行方案。此外,使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流动电视网络为防止住宅楼宇观众接收其信号而采用的加密技术,亦属可行方案。

  通讯局秘书处现正就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廿八日的书面要求,安排香港流动电视网络与通讯局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举行的通讯局定期会议上,就流动电视服务事宜与通讯局会面并作出口头申述。」



2014年3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3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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