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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芬兰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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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公布香港与芬兰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今日(三月十六日)生效。

  该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双方须给予投资者平等待遇,征收投资须给予赔偿,须容许投资自由转移至境外,以及须根据国际认可的规则解决投资纷争。协定有助促进香港和芬兰的投资和贸易往来,为两地经济发展带来裨益。

  协定的有效期最初为十五年,其后除非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否则协定继续有效。

  协定在二○○九年七月签署。双方上月互相知会已经符合令该协定生效的本土要求,协定在完成知会三十天后正式生效。

  香港至今共与其他经济体签订了十七份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有关经济体为荷兰、澳洲、丹麦、瑞典、瑞士、新西兰、意大利、法国、德国、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奥地利、日本、韩国、英国、泰国、芬兰和科威特。



2014年3月16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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