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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卡拉OK场所经营及管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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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男子因触犯《卡拉OK场所条例》,今日(三月七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各被判罚款15,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八月乔装顾客,光顾屯门石排头路一间卡拉OK场所,并在处所内发现可提供卡拉OK活动的影音及其他器材。

  根据牌照处纪录,上述处所当日并未根据《卡拉OK场所条例》规定持有有效的许可证或牌照,分别负责经营及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处所的两名男子因而被控违反《卡拉OK场所条例》第4(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卡拉OK场所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一年。他呼吁市民致电2881 7498,向牌照处举报无牌卡拉OK场所。



2014年3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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