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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因洗黑钱罪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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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三十九岁女子今日(三月六日)在区域法院因洗黑钱罪名被判入狱三年。

  案情透露,警方于二○一二年六月接获报案,指一名三十七岁保险公司男会计主任涉嫌于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一二年一月期间,诈骗公司签署多张支票予虚假公司客户,涉及约七千三百八十万元。该名男子于二○一二年六月被捕,其后被控以两项诈骗罪及两项洗黑钱罪名。

  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经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名三十九岁女被告于二○○九年三月至二○一二年一月期间,借出其私人账户予该名三十七岁被捕男子,以处理约二千五百七十万元声称涉及不同赌博活动的款项。人员于二○一二年七月拘捕女被告,其后控以一项洗黑钱罪名。

  女被告较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入狱。而该名三十七岁男子早前在高等法院因诈骗及洗黑钱被判入狱七年半。

  警方重申洗黑钱乃严重罪行,提醒市民不要借出私人户口作可疑用途。借出银行户口供他人使用作不法用途,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四五五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的罪行,最高刑罚可被判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十四年。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二百七十八号



2014年3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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