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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2013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第2号)公告》(2013年第206号法律公告)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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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君彦议员提出就《2013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第2号)公告》(2013年第206号法律公告)的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2013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第2号)公告》於二○一四年一月八日提交立法会省览。由郭家麒议员担任主席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审议,有关工作已经完成,小组委员会主席和各委员对有关公告并无异议。

  在此我要感谢委员会主席及各位委员的审议工作,亦感谢刚才郭家麒议员和陈婉娴议员的宝贵意见。

  《2013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第2号)公告》旨在宣布发达堂及达德公所为法定古迹,为它们提供法定保护。在宣布为古迹后,任何人士若想对这两幢建筑物作任何改动,须事先获得由古物事务监督(即发展局局长)所发出的许可证。

  发达堂於一九三三年兴建,它不但见证区内一个显赫的客家家族的历史,同时亦是折衷主义住宅建筑的典型例子,是糅合中西建筑元素的住宅建筑。古物古迹办事处将於二○一四年为发达堂进行复修工程的前期研究,前期研究工作预计於二○一五年完成。复修工程将於二○一六年展开,为期大约一年。发达堂将於复修工程完成后局部开放予市民参观。

  达德公所由屏山乡绅邓勋猷及其族人於一八五七年兴建,是本港现存唯一专为村落联盟聚会、祭祀,以及作为露天市集管理处而建的公所。达德公所整个修复工程预计於二○一六年峻工。届时,作为反映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见证,达德公所将会成为屏山文物径的景点之一,供公众参观和欣赏。

  刚才郭家麒议员提到倘若政府动用公帑复修私人拥有的法定古迹,政府应与私人业主签订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订明开放有关古迹的细节安排;若业主违反合约,政府可向其采取法律行动。我在此想重申,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在尊重私有产权与保育文物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是否开放予公众参观并非将有关建筑物列为法定古迹的先决条件。此外,把私人拥有的建筑物列为法定古迹,也不一定会影响建筑物的业权状况及现有用途,或自动给予公众参观的权利。很多其他地方例如内地、澳门、英国和新加坡的情况亦相似。建筑物一经列为法定古迹,便会获得永久法定保护并会保存下来,成为香港文物和历史有形可见的纪录,让我们这一代和子孙后代均可共享。在很多情况下,市民可在公众能到达的地方欣赏建筑物的外貌。至於法定古迹是否可进一步开放给公众参观,则须视乎每宗个案而定。事实上一幢建筑物一经列为法定古迹,其发展会受到限制,因此,私人业主不愿意把其名下的建筑物列为法定古迹并不罕见、亦非偶然。

  香港的物业相当值钱,一些旧物业视乎所在的地段,亦有一定的重建价值。若我们要设立规矩,接纳政府的资助进行维修便要将物业开放给公众入内参观,有时会弄巧反拙。维修的费用相对於相关物业价值或重建价值有时是不成比例地低,我们同时亦要考虑私隐方面的因素。以这个古迹为例,里面仍然有居民居住。当有人住的时候,要开放给外面的人参观,不同的人对於自己私隐开放的接受程度有不同的标准。是不是如果业主不接受我们的要求或规定,接受公帑进行维修和保护时便一定要开放,不开放便不协助去复修有关的建筑物,这是不是最好的做法呢?我觉得是存疑的。究竟我们是不是要保护相关的古迹呢?如果是可以保护到古迹时,相对来说我们动用一些公帑去复修,是不是已经符合整体社会的最大利益呢?

  主席,刚才陈婉娴议员提到「点、线、面」方面的保育工作。上个月在立法会上就另一个公告讨论时,陈议员亦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当时,我亦有一个回应。香港地少人多,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可以供发展的空间其实显得很有限。政府一直致力在急速的城市发展中尽量保育我们的历史建筑,我们亦有尝试在可行的情况下,例如透过保育中环这类项目去进行较大范围的保育工作。但一如其他经济已经高度发展的大城市,例如伦敦或巴黎,我们都要面对艰难的取舍。不同的持份者对保育的定义和新旧共融的理解和期望,对不同年代历史建筑保育方式等议题仍然有不少争议,社会上还未有共识,世界也未有一套放诸四海而皆准的保育方程式。古物谘询委员会正协助政府检讨本港的文物保育政策,当中我知道古谘会亦会探讨於本港进行较大范围的保育工作的可行性。若要进行较大范围的保育工作,我认为社会上需要有多一点的讨论和全面的考虑。

  刚才郭家麒议员发言时有提到何东花园,认为政府未有尽全力去保育。这批评与事实不符,是有所偏颇的。之前我们宣布不将何东花园列为法定古迹时已经详细解释过,我可以简单扼要地说,前任发展局局长和我本人在宣布了何东花园作为临时古迹后,有跟业主探讨换地、探讨将发展规模作出调整,包括如果要将它列为古迹时,牵涉的赔偿金额,我们做了多方面和多番的努力;包括当我们宣布不能将它列为古迹后,怎样可以进内做一些拍摄和录影的工作,以致这珍贵的建筑物的外貌和里面的情况都可以保留下来给我们和后人欣赏。但当业主基於不同原因而不愿意合作时,我们亦不可以强行去做。在委员会审议时,我们提出是否可以以换地的形式,或用公帑将一些像发达堂这类业权买下来进行保育所牵涉的难度。社会上需要讨论,对於历史建筑和古迹,社会愿意花多少钱去买入相关的建筑物呢?以何东花园的例子,当时业主委托的专业人士所作的估价是差不多七十亿,所以当时我们没有把业权买下来。但究竟多少亿才是社会愿意接受的金额呢?这个社会需要讨论。即使社会愿意拿一笔钱出来将某个历史建筑或古迹买下来,若果业主真的不肯卖,我们又可以怎样?我们是否应该将建筑物像征地一样征回来?如果这样做,跟我们香港一向尊重和保障私人产权这原则是否有冲突呢?社会在这方面的弹性和底线又去到哪儿呢?我觉得这些都是社会上需要进一步深入讨论,凝聚主流的共识。

  多谢主席。



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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