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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在港因刑事罪行被定罪的内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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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及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警务处的资料显示,二○一二年有1 341名内地旅客因涉嫌在港犯罪而被捕,较二○一一年上升11.2%。根据内地与香港设立的相互通报机制,香港警方会将涉嫌在港犯罪而被刑事检控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地旅客资料,按时送交内地公安机关跟进,而有关人士在二至五年内不会获发证件来港(不获发证年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通报机制的具体运作情况;

(二)过去十年,每年当局就多少名内地旅客向内地公安机关作出通报,并按他们涉嫌干犯的罪行类别及不获发证年期列出分项数字;

(三)是否知悉,内地当局根据甚麽准则决定,是否向不获发证年期已届满的内地人士发出证件来港;过去三年,再度获发证件来港的人士当中有否再次在港犯罪;若有,详细数字为何;及

(四)过去三年,有否详细研究内地旅客在港犯罪的情况,以及会否与内地当局检讨目前通报机制的运作(包括研究延长不获发证年期或永久不向该等人士发出证件来港等);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香港警务处的数据,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内地旅客在香港触犯刑事罪行被警方拘捕的人数分别为1 207、1 341及1 342人。同期内地旅客来港整体人次为2 788万、3 466万及4 047万人次,每十万内地访客人次触犯刑事罪行人数由二○一一年的4.3人,下降至二○一二年的3.9人和二○一三年的3.3人,较其他访客或整体访客的犯罪水平(注)为低。

  就提问的四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按特区政府与内地公安机关制定的通报机制,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会定期向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提供在港因刑事罪行被定罪的内地人士的资料,以便有关当局加强审批这些人士再次来港的申请。涉及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工作、违反逗留条件、管有或使用伪造证件、提供虚假声明、从事性工作,以及其他可被判监禁两年或以上的刑事罪行。内地当局视乎情况,一般在二至五年内都不会签发赴港签注及旅行证件给予有关人士,以防止他们再次在港从事违法活动。

(二)按通报机制,入境处向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通报在港因刑事罪行被定罪的内地人士的人数表列如下:

年份    人数
二○○六年 10 959
二○○七年 7 318
二○○八年 6 681
二○○九年 6 109
二○一○年 5 060
二○一一年 4 072
二○一二年 3 324
二○一三年 3 497

  入境处没有备存涉嫌干犯罪行类别及不获发证年期的资料。

(三)根据《基本法》第22条,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士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九年解释,这项规定是指内地居民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来港,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有关受理、审批及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与及相关赴港签注予内地居民的事宜,均由内地公安机关按内地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办理。

  在二○○五年或以后曾在本港被警方拘捕及法庭定罪的内地访客中,于二○一一年至二○一三年期间再被警方拘捕及法庭定罪的人数列于下表。有关数字并无区分有关人士在定罪之间曾否离港,并按最后一次定罪的罪行类别作划分。

最后一次定罪的
罪行类别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盗窃        55     52     37
严重入境罪行     7      5      4
违反逗留条件     0      0      1
其他罪行      61     50     37
合计        123     107     79

(四)特区政府与内地当局会就通报机制,不时交换意见,并就有关机制适时作出检讨及与内地保持沟通,确保机制行之有效。

注:以每十万访客人次触犯刑事罪行人数来计,其他访客人数为二○一一年9.6人、二○一二年9.5人和二○一三年10.6人,整体访客则为二○一一年6.1人、二○一二年5.5人和二○一三年5.2人。



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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