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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污水处理和使用再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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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渠务署网站的资料,现时的污水收集网络为全港93%的人口提供服务。污水处理设施的类型包括基本处理、一级处理、化学强化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及三级处理。该等设施以基本/隔筛处理及小型二级处理为主(分别有22个和32个),集中於港九旧市区。当局正透过全港污水收集系统复修和改善计划(复修和改善计划),改善污水处理设施。此外,上届政府展开再造水试验计划,透过一连串有效的处理及消毒除菌的程序将污水净化,达到可循环再用的严格要求,以开拓新水源。关於污水的适当处理和使用再造水,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复修和改善计划的详情为何;当局打算如何妥善处理余下7%未获污水收集服务的人口所排放的污水,以及当中的困难为何;

(二)鉴於现时只有昂坪污水处理厂属三级污水处理设施,除了逐渐提升石湖墟污水处理厂至第三级别外,当局会否研究需否增加该级别的污水处理设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於香港的水资源非常珍贵,有否评估现时有否充分使用由污水处理设施生产的再造水;若有评估,结果为何;有否打算扩大再造水的使用范围;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鉴於本港的污水排放策略在一九八九年制订并沿用至今,相关的污水处理技术及有关的排污牌照标准(包括百分比、上限/每月几何平均数)沿用了多久;有否评估该等技术及标准是否达到最新的国际水平;若评估结果为是,详情为何;若评估结果为否,会否检讨及改善;

(五)鉴於自《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在一九八○年制定至今,只在一九九○年及一九九三年经过修订,当局有否评估该条例是否仍能有效管制污水的排放和处理;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六)鉴於有报道指出,除了沙田污水处理厂外,当局亦计划将西贡及深井的污水处理厂迁入岩洞,当局会否藉此机会,提升该两个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级别;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为规划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全港已被划分为16个污水收集区,每区均制订一套「污水收集整体计划」(该计划),该计划是污水收集基础设施的蓝本,目标是收集全港每个污水收集区的污水,引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现时的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已为全港约93%的人口提供服务,每天收集约280万立方米污水,其中七成污水会经过化学强化一级处理或较高层次的处理才排放。现时渠务署辖下设施包括21间基本污水处理厂、4间化学强化一级污水处理厂和40间二级污水处理厂。

  余下的约7%人口主要位於还未有公共污水设施的乡郊地区。在厘定推行新工程的优先次序时,我们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新污水收集系统带来的好处、地区的未来发展、人口预测、与污水干渠的距离、成本效益、工程计划的完备程度及当地社区的意见和支持。

(二)在决定个别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级别时,为达至最佳成本效益来保护环境,我们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该厂的地理环境、有关的敏感受体及受纳水体的水文、纳污能力及水质指标等。如该厂是须有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更会通过环境影响及相关的水质模拟评估来决定所需要的处理级别。现时除了石湖墟污水处理厂外,为了加强保护后海湾水质,我们亦计划提升元朗污水处理厂至三级处理。

(三)发展再造水为新的水源是政府自二○○八年推行的《全面水资源管理策略》中供水管理措施的重要一环。由污水处理设施生产的再造水一般会用作冲厕、灌溉或清洗马路等「非饮用」用途,现时香港「非饮用」的用水需求主要是冲厕用水。

  为节省珍贵的淡水资源,水务署早於上世纪五十年代已开始向市民提供海水作冲厕用途。现时冲厕海水的供应网络覆盖本港八成人口,每年为香港节省约二亿七千万立方米的淡水。随薄扶林、元朗及天水围的海水供应系统於明年相继落成,我们将会逐步为区内用孅提供冲厕海水。与此同时,我们正开展东涌海水供应系统的规划工作。我们估计冲厕海水供应网络所覆盖的人口将可以增至八成半。使用海水冲厕既节省淡水资源,在大部分地区亦较其他水源(例如再造水)更符合成本效益。

  但在一些远离海边的地区如上水及粉岭,安装和操作海水供应系统的成本相当高昂,为使用再造水提供契机。藉渠务署计划为石湖墟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展工程及提升污水处理技术的机会,水务署已联同有关部门研究把石湖墟污水处理厂经三级处理后的排放水,作进一步处理而达致再造水的水质标准,供区内作「非饮用」用途,包括灌溉及冲厕等。研究结果显示,由於利用石湖墟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水生产再造水所需的额外程序较为简单,在该区供应再造水合符成本效益。水务署已展开相关的规划工作,预计由规划到开始供应再造水需时约八年。水务署会继续积极研究在其他未有冲厕海水供应地区引入再造水作「非饮用」用途的机遇和可行性。

(四)环境保护署(环保署)透过《水污染管制条例》所订立的发牌条款规管任何排入本港水域的污水,包括政府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环保署会参照条例所订立的《污水排放备忘录》的标准及适用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建议,按保护相关水体的具体需要在牌照中订立严谨的排放标准。一般而言,若排放流量较高、受纳水体的纳污能力较弱、或水体用途敏感,则排放标准会较严格。所以我们是按每一个个案的需要来订定牌照内的排放标准,采纳的准则也是国际间常用的。

(五)《水污染管制条例》在一九八○年公布后,环保署逐步将本港的水域颁布为水质管制区,位於不同水质管制区的政府污水处理设施亦相继受到牌照规管。《水污染管制条例》实施至今,公共排污设施已涵盖约93%的人口,本港的水质亦持续改善。例如较容易受排放影响的河溪水质,主要水质指标整体达标率从一九八七年47%提升至二○一二年89%。泳滩水质指标的达标率从一九八七年65%提升至二○一○年100%,并维持至今。全港的红潮发生次数亦由一九八八年每年超过80宗大幅减少至二○○六年以来每年少於20宗。综合而言,过去27年的监测数据显示了《水污染管制条例》和我们的水质管理措施有效,亦成功地改善了香港大部分地区的水质。

(六)如上述,在决定个别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级别时,我们会考虑多项因素。现有沙田污水处理厂为二级污水处理厂,排放水会被输送到黄大仙的启德河后排放至维多利亚港。根据现时可行性研究的初步规划,搬迁后沙田污水处理厂可维持现有排放水的水质标准及输送路线。渠务署会於下一步勘察及设计阶段继续与环保署联络,以确保将来排放水水质可继续符合排放水体有关用途的要求。

  现有西贡污水处理厂和深井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级别已符合相关接收水体的水质指标。搬迁西贡污水处理厂和深井污水处理厂并不会改变该地区的环境情况,故此搬迁这两所污水处理厂后未必有需要提升现时的污水处理级别。尽管如此,渠务署会在即将展开的可行性研究中,检视现有西贡污水处理厂和深井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之标准及质量。如有需要改变或提升搬迁后的污水处理标准,渠务署会与包括环保署在内的相关部门商讨有关详情。



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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