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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索契冬奥香港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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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一位运动员代表香港参加本月在俄罗斯索契举行的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冬奥)。该运动员指称在出发前曾多次要求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港协暨奥委会)安排随队医生(队医)同行,但遭港协暨奥委会以香港代表团名额已满为由拒绝,而且随团的港协暨奥委会高层人员鲜有在当地关心他的训练情况。有评论指出,历届参加冬奥的本港运动员除了获政府拨款资助参赛外,从政府及港协暨奥委会所获支援甚为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港协暨奥委会采用什么准则,决定索契冬奥香港代表团的成员组合(包括各类人员的数目及人选);该等准则与过去参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或其他大型国际运动会所采用的有否分别;该成员组合与其他派出一至三名运动员参赛的国家或地区的代表团的成员组合如何比较,以及后者有否包含队医;

(二)是否知悉索契冬奥香港代表团的各成员在当地的职责及行程(包括曾出席的每项活动的名称及内容,以及其涉及的时间占整个行程的百分比,以及自由时间);

(三)有否评估运动会主办当局提供的医疗服务能否包含队医的所有服务,以及缺乏队医的支援对本港运动员的表现有何影响;及

(四)会否要求港协暨奥委会未来在决定大型国际运动会香港代表团的成员组合时,须以全面照顾参赛运动员的需要为依归,以及须包含队医;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夏季及冬季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奥运会)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奥委会)按照《奥林匹克宪章》所厘订各项守则而举办的国际综合运动会。所有奥林匹克运动的参与者都必须获得国际奥委会的认可,并遵守上述宪章。《奥林匹克宪章》中其中一项基本原则指出,体育运动的组织、管理、经营应由独立体育机构掌管,该机构有责任保护其自主性,免受任何影响以致其不能严格遵守宪章所设规定。

  在香港,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港协暨奥委会)是获国际奥委会认可的体育机构。港协暨奥委会获授权负责香港运动代表队参与指定国际运动会的事宜。

  政府透过拨款予体育总会、港协暨奥委会及香港体育学院,支持推行各项运动的本地比赛、训练计划、运动员参加国际体育赛事及培训工作人员的工作。就参加国际体育赛事方面而言,民政事务局一直就体育总会及港协暨奥委会所提出备战及参赛的拨款申请进行审核、批出拨款及监察公帑的使用。

  以有参与本届冬季奥运会的体育总会香港滑冰联盟(冰联)为例,我们在二○一三至一四年度透过「体育资助计划」向该会提供约一百三十七万元恒常资助作该会运动员训练、推动相关体育项目及行政之用,并於二○一三年二月直接向该会拨款三十万元供该会推荐的两名运动员备战索契冬季奥运会,包括额外训练、教练及训练器材的费用。其后,我们亦按港协暨奥委会的申请,拨款六十五万元支持香港代表队(包括当时仍处於资格赛阶段的另外三名运动员及相关运动项目代表)参赛索契冬季奥运会,其中包括经济客位机票、住宿、膳食、当地交通、制服开支,以及健康评估相关费用。

  参与本届冬季奥运会的运动员吕品韬自二○一三年四月起接受香港体育学院(体院)的「体育训练资助」,并於同年十二月起成为体院奖学金运动员。冰联另有三位运动员同属体院奖学金运动员。滑冰项目(包括花样滑冰及短道速滑)亦於二○一三年四月开始成为支援精英体育项目,冰联因而直接获得体院提供的财政资助。

  我就提问分项的答覆如下:

(一)港协暨奥委会需要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赛事所定规则,全权负责决定香港代表团的名单。政府无权参与其中。据了解,奥运会或其他国际大型运动会(如亚洲运动会)在赛事的细节安排(包括参与地区代表团的组合)会有所不同。国际大型运动会代表团的成员类别,一般包括运动员及相关项目代表(如教练及项目领队)、技术官员、地区奥委会代表及代表团人员(包括代表团团长、医疗支援人员及职员)。部分类别名额由主办单位根据参赛运动员数目分派。据了解,本届冬季奥运会部分参赛国家或地区的代表团并不包括队医。

(二)在审批参赛拨款申请时,我们会就港协暨奥委会提交的申请,包括建议代表团名单、各代表团成员的职责概略和其他相关文件,作整体和全面的考虑。

(三)及(四)政府认可港协暨奥委会决定香港代表团名单的权力,亦认可港协暨奥会能就参与赛事所需的医疗支援作最适当的评估。我们赞成对香港参赛运动员应提供足鹻的支援。我们会将议员的关注和意见如实向港协暨奥委会反映。



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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