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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12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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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12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非常明白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政府亦重视一些慈善团体包括教会组织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但是为什么政府并不能够接纳涂谨申议员所建议豁免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信托的机构於购买住宅物业时缴交买家印花税。

  我要强调,政府推出买家印花税的目的,好像先前我们上一个环节所辩论的一样,是在当前供应偏紧的情况下,藉增加物业买卖的交易成本,亦都是增加所有人和公司或者是机构的交易成本,除了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以任何形式如果是扩大这个豁免或退税的话,均会削弱买家印花税在达致上述政策目的之成效。

  政府明白慈善机构可能有购置住宅物业的需要,但在当前市况下,我们必须审慎考虑不同界别对住宅物业需求的先后缓急。参考过现行从价印花税及额外印花税机制后,政府在条例草案中建议,向《税务条例》第88条下获豁免缴交税项的慈善机构馈赠的住宅物业,可获得豁免缴纳买家印花税。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已适当地去平衡买家印花税的政策原意及照顾慈善机构的需要。事实上,刚才涂议员都认同,我们现在说的买家印花税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一般的慈善团体置业应该是属於长期性持有,有较长的时间去选择置业的时机,在当前的市况下,应审慎考虑市场风险及其迫切性。

  从政府去推行买家印花税来说,亦都要面对不同的组群,他们都希望争取有退税,或者有豁免下,亦都有不同的需求,究竟我们的先后缓急应该如何看待呢?这个也是一个很实在买家印花税的制度我们要面对的政策目标的问题。

  此外,我们亦都在法案委员会多次解释,《税务条例》第88条涵盖的范围仅限於去确定个别的慈善机构是否须要缴交《税务条例》下的税项。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的组成架构各有不同,包括根据《公司条例》成立为公司、成立信托,或根据《社团条例》成立为社团等。当然亦都有刚才几位议员都有提到的一些教会组织。事实上,超过七成获得《税务条例》第88条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是以公司形式成立。截至去年三月底,全香港总共有7 592个获豁免的慈善机构,当中5 651个是以公司形式成立。

  有议员也指出怎样去区分不同性质的慈善机构呢?有些可能是教会组织,有些不是,有些大家刚才发言的时候都怀疑究竟他们的工作性质是怎样。的确如何去区分不同的慈善机构,这个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再者,香港现时的确是并无法律条文界定何谓慈善机构或慈善用途。一直以来,税务局在判断《税务条例》第88条所指的作为豁免这个条例下税项的慈善机构及慈善用途时,均以普通法作为参考。事实上,慈善用途的确是形形色色,有些时候或者公众都有点争议性。

  正如我刚才提到,税务局只负责有关慈善机构的豁免缴税事宜,不涉及监管其日常活动(包括这些机构的筹款活动、财政的透明度及管治架构等)。社会上亦不时有关注一些声称是慈善团体,他们的工作实际上是什么性质,有些慈善团体好像其他公司一样,他们会在物业市场自由作出交易活动,并可能会购入住宅物业作为一个投资用途,以支持其业务或者是慈善工作。就此而言,慈善机构与其他公司有时并无分别。豁免它们缴交买家印花税,可能会刺激它们对住宅物业的需求,从而削弱买家印花税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成效。而且,刚才有议员指出,一直以来,慈善团体与一般买家无分别,它们在购买物业均须缴付从价印花税,只不过在《税务条例》第88条下获税务局局长确认下才获免缴付《税务条例》下包括利得税在内的税项,这些税项和印花税或现在提及的买家印花税的性质和作用不一样。

  另外,在涂议员的修正案下,印花税署署长在收到慈善机构提出的申请后,如信纳该慈善机构或信托机构在购入住宅物业时已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则无论有关住宅物业的用途为何,亦必须豁免该等慈善机构缴交买家印花税。涂议员的修正案并无任何条文确保有关住宅物业必须作慈善用途,的确如何界定慈善用途是件不容易的事。修正案并无指定这些规限,用作慈善用途的规限和什么期间要有这个规限,如果涂议员的修正案是通过的话,会产生一个诱因,促使一些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透过成立慈善团体或信托购入住宅物业作投资等用途。

  再者,在涂议员的修正案下,即使慈善团体并非代表自己购入住宅物业,例如它们作为受托人代表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购买住宅物业,有关交易仍可获豁免买家印花税。此外,如慈善机构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联名购入住宅物业,有关交易在涂议员的修正案下亦可获得买家印花税豁免。所以可以看到在执行的安排上,提供渠道让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有机会绕过买家印花税,从而削弱买家印花税的成效。

  在慈善团体豁免的问题上,我非常明白支持豁免的议员,他们很关注这些团体所做的社会公益,亦希望尽量在制度各方面帮助它们。但另一方面,实实在在,目前香港有关慈善团体或者慈善用途,我们的确未有一个完整的制度。过去,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报告曾提出,所以如果我们未有一个好的制度,贸然在今次这个条例下,作出对慈善团体的豁免缴交买家印花税,这恐怕与我们今次立法的一个目标有所违背的。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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