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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9及12条的修正案的第一次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议对条例草案第9及12条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内容已载列於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有关修正案旨在撤回条例草案下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透过监护人或受托人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家印花税豁免。我希望先扼要说明有关修正案的重点,然后再简单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的修正案。
在条例草案下,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必须是代表自己行事,方可获豁免缴纳买家印花税。考虑到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由於没有能力签订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在获得住宅物业时是有实际需要由其他人代其行事,条例草案原本包括一项条文,当住宅物业是由受托人或监护人代表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购买,而该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是会被视为有关买卖合约上的买家,而非其受托人或监护人。
我们知悉法案委员会内是有相当的忧虑,为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作出买家印花税豁免安排是容易被滥用,并削弱买家印花税的成效。在此,我很多谢在法案委员会内议员提出的宝贵意见,亦提醒了政府可能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就此,叶刘淑仪议员提出修正案,建议取消所有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透过受托人或监护人购买住宅物业时获得的买家印花税豁免。政府在考虑到叶议员的建议会收紧买家印花税的豁免,令买家印花税更加有效达致其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目的;加上有相当的议员在法案委员会认为由於未成年的人士一般是须要由父母或监护人照顾并与其同住,因此,这些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住屋需要不会单因撤回有关的豁免而受到损害,并且我们事后亦有谘询法律意见。总体来说,政府认为叶议员的建议在政策及法律层面上均属可以接受的安排。因此,政府接纳并由政府提出对第9及12条作出的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正如我刚才所说,是回应法案委员会的关注,而法案委员会亦深入讨论政府提出的修订的安排,普遍亦同意这修正案。我希望各位委员稍后支持相关的修正案。
至於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当然在大方向方面与政府的看法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分歧,关键只是究竟对这些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如果是要确保不出现漏洞,究竟我们的限制应去到哪里,或保险去到哪里的问题。但政府经考虑后,仍然是不赞同涂议员提出进一步收紧对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买家印花税豁免的修正案。简单而言,虽然政府已同意撤回就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作出类似的豁免安排,然而,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会较未成年人士有更大的需要购置住宅物业。另外,在条例草案下,如要获得有关的买家印花税豁免,有关人士已须提供书面证据。再者,涂议员的修正案亦可能会为部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做成一定的不便。在权衡不同的考虑之下,政府认为是没有需要对这些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进一步收紧对他们作出的买家印花税豁免安排。
我会於聆听各位议员的发言后再作一个综合的回应和补充。
完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