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5、9及12条的修正案的第一次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第5、9及12条的修正案的第一次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议就条例草案第5、9及12条作出修订。修正案内容已载列於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希望先扼要地说明有关修正案的重点,然后再简单地回应李慧攌议员动议的修正案。

  为达致买家印花税不应窒碍重建的政策原则,政府的条例草案中建议设置退回税款机制。如重建项目的发展商可於六年内完成重建项目的建筑工作,有关发展商则可申请退回其购入被重建的住宅物业时所缴交的买家印花税。政府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留意到议员及业界希望可以进一步放宽有关的退款机制,以进一步便利重建。政府经小心研究后,建议修订就重建项目退回买家印花税的机制,以贯彻买家印花税不应窒碍重建的政策目标。修订后的机制已刊载於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总括而言,放宽后的机制是基於两项主要原则,即(一)有关发展商必须已经拥有重建所涉及的整个地段;及(二)有证据证明该发展商会将有关地段作重建之用。与原有机制相比较,於修订后机制下,退回买家印花税的时间可提前约四至五年,亦给予发展商更大灵活性,让其可因应重建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申请退回税款的安排。

  另外,在条例草案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物业如被市区重建局收购、被政府根据《收回土地条例》收回、或被人依据一项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所作出的售卖令强制售卖,他们可以购置替代物业而获豁免缴纳买家印花税。在条例草案於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团体代表指出,上述的豁免应扩阔至涵盖其他类似情况。政府小心研究有关建议后,认同有关建议,故提出修正案,将相关豁免扩阔至涵盖所有涉及类似的强制收回和购入物业的情况,令受这些情况影响而需要重新购置替代物业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获免缴交买家印花税。有关情况已详细载列於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以上修订是为反映有关措施的政策目标,法案委员会於深入讨论有关安排后亦普遍同意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另外,政府的修订亦包括技术性的修订,以令相关条文更加清晰,当中包括由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建议的修订。有关的修订并不会对条例草案的内容造成任何实质改变。我希望各位委员支持这些修正案。

  就李慧攌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我先作简单回应,并且於稍后作进一步补充。就有关「居籍」的修正案而言,政府认为会影响买家印花税的政策,亦未必能有效达致其预期目的。永久性居留权及居籍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据《居籍条例》,一般而言,若要被视为拥有某地的居籍,相关人士须证明他是身处於该地并且意图无限期地以此为家。修正案将无必要地令部分本来在条例草案下可获豁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须缴纳买家印花税。另外,我们理解,议员提出此修正案的目的,旨在堵塞条例草案下有关未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买家印花税豁免可能出现的潜在漏洞,即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受托人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士的名义购买住宅物业,从而逃避买家印花税。不过,政府为回应法案委员会的关注,已接纳叶刘淑仪议员提出撤回有关豁免安排的修正案。故此,我们认为再无必要进一步收窄买家印花税在这方面的豁免范围。

  就豁免「香港人公司」缴交买家印花税的修正案而言,政府重申,豁免香港永久性居民拥有的公司缴付买家印花税与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目标并不一致。而且,若采纳议员的修正案,亦会造成极难堵塞的漏洞,并削弱买家印花税的效力。这是因为公司股权的转让方法的确是五花八门。在目前的制度下,纵使股权转让交易没有向公司注册处申报,以及有关的股权转让文书没有在税务局加盖印花(纵然有此需要),亦不会影响该等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若豁免香港永久性居民拥有的公司缴付买家印花税的话,境外人士便可以用非常容易的方法,循各式各样不容易被发现或被追踪的途径,秘密取得该公司股权的实益权益和实际控制权,从而拥有该公司名下的住宅物业,藉此机会逃避买家印花税。换言之,由於难以追踪并且揭露最终的实际控制者,豁免公司缴交买家印花税,会造成难以堵塞的漏洞。

  基於上述考虑,政府未能接纳李慧攌议员代表法案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修正案。我会於聆听委员的发言后再作补充说明。

  多谢主席。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