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 例草案》中止待续动议第二次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继昌议员动议就《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议案的第二次发言全文:

主席:

  刚才我很细心听完了所有议员的发言,亦都很细心聆听了议员对政府,包括对我自己本人的批评。我自己都会经常在处理房屋问题时,包括这个「辣招」条例时,我经常会抚心自问,我自己有无心存坏心肠?林大辉议员指我欲速不达。刚才石礼谦议员亦好像指我是否做了一些东西有backfire(反效果)。当然,有很多事情在将来回望时,我相信每个人都有一些评价、一些检讨。我会将大家的批评好好地细心反省。究竟这次我做出来的效果如何?为何会出现刚才谢伟俊议员所说,原本是一个有权不用的构思,为何会被视为一个有法不依的指控?稍后我会回应这些指控。但是我希望在此向大家表示,我绝对不是藐视立法会的尊严或权力。石礼谦议员说得很对,根据《基本法》,立法会是有权力的,无论政府提出怎样的法案,立法会都是可以作出修订,亦都可以否决政府提出的所有议案,包括今日我表示是代表政府作出的承诺,关於「加辣」时我们如何处理。同样,如果议员不相信我代表政府所作的承诺,或者对我本人有怀疑,议员亦可以不理会我所说的,在投票时、在处理不同的修订案时,因为亦有其他议员提出的修订案,亦可以有所取舍。我们大家都是在行使《基本法》下,行政立法双方的权力。稍后,我会解释为何我们会提出这个做法。

  我亦都知道,特别是在处理与楼市有关的问题时,我每日的心情都是战战兢兢的。作为问责局长,我知道不一定有好下场,稍为不小心,有时可能会粉身碎骨。但是,我绝对不是怀一副坏心肠,去构思我要做的事情。

  刚才很多议员在辩论梁继昌议员提出的中止待续议案时,都聚焦在为何我会提出,代表政府提出,所谓的口头承诺。这个不单是口头(承诺),在昨日的法案委员会上,白纸黑字在文件上写清楚,我亦已承诺,在我二读发言时,会进一步交代究竟此承诺的意思为何。不过既然这个问题已经提了出来,我觉得值得解释一下。但是我想首先澄清,我们是绝对没有什么阴谋,亦不是借刀杀此草案,亦不是在我们构思此问题时是为了地产商。在我们构思此问题时,纯粹是在整个立法的过程中,经过十四个月后去到这个阶段,我们真正细心聆听各方面的意见。

  有议员问我昨日为何不出席法案委员会的会议?是否想回避?第一,绝对不是回避。或者我想澄清一下刚才石礼谦议员所提的,我曾经出席了两次法案委员会(的会议)。每次都是因应议员有些具体的问题,希望我作为局长,能够代表政府澄清或回应对一些问题或建议的最新看法,包括重建项目的问题,豁免港人公司或慈善团体等等。

  昨天下午我的确有其他的工作安排,有些会议我曾经尝试,但不能再作安排,以及今次所作的承诺亦已经白纸黑字在文件写明。这不是我个人随意想到就说的承诺。这个承诺是政府最高层经过权衡各方面的考虑因素,我们认为这个是比较恰当去回应有关的持份者、各方面的关注下作出的。所以这是政府提出来的承诺,政府的团队,包括我们公务员团队是绝对是一个恰当的位置去作说明,去作解释。当然昨日的法案委员会不是我们讲这个问题的最后机会,今日刚才就梁继昌议员这个终止待续议案,我亦说了很多,在二读的时候我相信大家仍有很多意见的。

  在刚才议员的发言中有提及几个大的问题,第一,是程序问题,究竟我们是否违反正常程序;第二,我们是否摧毁法治;第三,究竟我承诺什么?我的承诺是否可信?谈到程序,事实上,我们原先在法案中提出用一个「先订立、后审议」的附属立法方式去进行修订将来的税率,其实这不是一个新事物,我们一直都说,这是一个行之已久的现有机制。在不同的条例,包括一些涉及费用的修改,我举例,譬如说《公司条例》下有关特定费用的水平,是授权财政司司长去修订时是可以用的;《交易所(特别征费)条例》下是授权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修订证券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的特别征费水平亦可以用这类机制。所以,我们在二○一二年十月提出第一轮的管理需求措施,包括买家印花税和加强的额外印花税时,财政司司长提出用「先订立、后审议」是有先例可援,这是一个可用的机制。

  如果法案中有条文是指定了一种机制,究竟政府是不是一定要用这机制呢?是否可以不用这机制而用一个(机制)让立法会有更加多的机会、多些时间去审议呢?即是说用一条修订条例,经过立法会成立法案委员会,三读然后通过。这正如刚才谢伟俊议员所说,其实这是某程度的有权不用,或者用得少一点,都是有一个先例的。在过去譬如涉及修改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时,去增加汽车首次登记税,当时,都是政府选择不用附属立法的方式,是正式提出一个法案去修订。

  所以我想说今次我们承诺用的这个方法不是「石头爆出来」,从来以往没有做过。同时,我想指出这个不是口头承诺去取代法律,这个承诺是假如去到「加辣」的时候,尽管法例内说明政府可透过「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但我代表政府我们宁可回应议员的一些意见,宁可走得长些,用一个修订法案,透过三读程序。我想问各位议员,透过法案三读程序在何处违反立法会的程序呢?在何处破坏我们法治呢?这完全给立法会有机会详细就我们提出来有「加辣」措施的时候,大家去辩论。议员会问:为何局长或政府在「加辣」、「减辣」有不同的态度呢?其实由开初时我们的态度是很一贯的,无论是「减辣」、「加辣」、退市,我们当时认为很迅速回应市场的变化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由一开始财政司司长宣布第一轮的管理需求措施的时候,已说明我们会用一个「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亦在二十多次的法案委员会(会议),直到很后期,大家可翻看记录,委员或议员先提出这个疑问,是否应该如此,为何不给立法会有多些机会讨论。我们看到议员提出来的两个修订案,包括涂谨申议员提出的修订案,他提出时其主要论点是为何不可以给立法会先审议,为何这么早要先订立?同样,廖长江议员的修订案,目的是要给机会立法会去详细审议六个月,这代表了在议会内有相当的声音很强调、很重视审议,立法会审议的重要性。所以我们政府在听到这些声音后,亦有其他议员或者我们接触当中所反映的意见,觉得如果市场真的大变,政府要「减辣」,甚至撤销这些措施的时候,似乎意见不大,比较相信政府;但到「加辣」时,却很多顾虑,所以我们到最后作出这个权衡。大家可能说,这个权衡会否过分了?这个权衡有否必要?这个大家可以讨论,的确是见仁见智的一个判断。我想向大家议员说,政府绝对无意架空立法会,绝对无意绕过立法会,正正我们「加辣」的时候,用一个方式让议会有充分机会透过三读来处理一个修订草案,这亦是尊重立法会的地位,以及听取议员在提出修订案的时候的主要论点,即是说有机会去审议。但我们考虑时要留意到不同修订机制,究竟对市场可能带来不明朗性的程度为何?所以政府的立场是涂谨申议员的修订案,我们觉得因为是「先审议、后订立」,那正式效力就要在订立完了,刊宪才生效,但当政府宣布这样的一个修订附属的法例时候,信息出来了,可能隔了一个月、两个月,甚至再长的时间,才是审议完毕,才订立,这段时间,这个空隙,市场会有什么变化呢?会不会出现很多市场里面的短期行为?或者被某些人所利用呢?这个是政府顾虑的。

  廖长江议员的修正案,没错,他是说财政司司长提出一个议案之后,是立即生效,他是参考了公共收入税收保障令那种做法,但是有六个月(时间)。这六个月内,当然立法会是可以修订财政司司长提出来的,亦都可以否决。如果是「加辣」的时候,立法会当然可以说不要加那么多,「减辣」的时候,立法会可以说不应该「减辣」。如果政府认为应该退市的时候,立法会可以说可以不退市的。当然即使用「先订立、后审议」,立法会仍然可以这样做,但是分别在哪里?就是「先订立、后审议」是即时,附属法例订立的时候,就是已经有一个法律性。假如一个月之后,立法会修改,立法会否决了这个附属法例,那么那一个月的有效性、法律上的有效性,是不存疑的。所以对市场的稳定性是很不同。即使用廖长江议员的修正案,而假如立法会事后是否决或者修订财政司司长提出来的议案的话,那么效力便从政府宣布的时候开始。即是说在那一个月,市场便会去揣测,究竟立法会怎样,如果是在那一个月购买物业的人,那么他要问,究竟我将来还需不需要补钱呢?即是很多可能会存在、出现的一个不稳定性。政府考虑用什么方式去修订的时候,我们的主要顾虑,主要的关注,就是对市场的影响。市场,特别是房地产市场,是非常之敏感,所以时效方面是非常重要。这是我们去考虑的时候,为什么我们觉得,那个权宜是可以作出。但当然,议员刚才所提出来的种种的疑虑、种种的批评,我亦都理解议员是从什么角度去发问。

  不过当大家说,局长你代表政府提出来这个承诺,我信不信你呢?可能大家对这个承诺的态度,我听各位议员说,可能有两种很不同的情况。一种就是很害怕我不兑现承诺,或者我之后的政府、局长不兑现这个承诺。亦都可能有些议员说,很担心局长兑现这个承诺,因为这是原来那个法例里面,我们现在提出来的条例草案,就是说「先订立、后审议」。议员有这些质疑、疑惑,我是尊重议员从立法机关的角度,他是应该有这样的一些问题。我希望刚才我的回应是能够帮大家去释疑,去解释到政府提出来的时候,我们的考虑是什么。但无论如何,目前在我们的议事程序里面,在二读、三读的过程中,我们就这个修订机制是有议员修正案的,有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尽管政府不同意,政府有保留,但这个修正案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修正案,议员是有选择的。同样廖长江议员的修正案,甚至我可以说,假如最初政府提出来的条例草案是没有包括「先订立、后审议」这个机制的话,其实都是有一个机制,就是说透过一个条例草案,去修订、三读,这样去处理。所以不存在说我们在一些现有可行的机制里面,或者议员提出来的一些机制里面另外去僭建一些新机制,实情都不是这样。

  当然大家会问,局长提出这个承诺,代表政府提出这个承诺,在处理「加辣」的时候,宁愿取一个比较时间会多一点的,亦都对政府来说,应该是比较艰巨一点的,路径究竟应不应该,值不值得?刚才我和大家交代了,为什么我们作了这样的一个取舍。我希望大家议员可以明白。我们绝对不是去绕过立法会,亦都不是去挑战立法会在立法方面它应有的,在《基本法》下的尊严。我吁请各位议员理解政府的看法,否决这个中止待续的议案。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18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