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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外籍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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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国斌议员的提问及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根据聘请外籍家庭佣工(下称「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下称「合约」),雇主须於合约被终止或届满时,负责外佣由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旅费。有外佣雇主向本人反映,部分外佣中介公司(下称「中介」)和外佣见有机可乘,合谋滥用这个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惯称「跳工」)。他们想尽办法令雇主主动跟外佣解除合约,外佣可得旅费而中介则可向新雇主收取服务费。然而,该等外佣其实没有返回原居地,而是出境前往澳门、深圳或邻近地区后再来港工作。鉴於外佣跳工令雇主蒙受精神及金钱上的损失,而该问题日益严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对於在提出工作签证申请前12个月内曾与雇主提前解除合约多於两次的外佣,当局会否考虑不再向他们签发新的工作签证;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检讨及修订《入境条例》,严格规定外佣和雇主提早解除合约或合约届满时,外佣必须在14天内直接返回其原居地,并且准许雇主监察外佣是否确实离港;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应外佣的准雇主提出要求,并获外佣同意的情况下,向准雇主提供入境事务处备存该外佣以往在港工作的资料,包括每份合约的工作地点、日期及离职原因等以作参考,藉以打击外佣跳工的行为,以及避免准雇主落入跳工外佣的圈套,从而加强对雇主的保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钟议员的提问,我回覆如下:

(一)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直严格审批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若申请人有不良纪录或违规行为,会考虑拒绝有关申请。

  根据从香港以外地区聘用家庭佣工的雇佣合约(合约)第12项规定,雇主及外佣须於合约终止日期的七天内各自向入境处处长提出书面通知,亦须将对方作出关於终止合约的书面确认的副本递交入境处。入境处会保留有关纪录,作为日后审核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的考虑因素。

  按现行政策,外佣在两年合约期内提出在香港转换雇主的申请,除非特殊情况,通常不会获得批准。特殊情况包括原来的雇主因外调、移民、逝世或经济原因以致不能继续履行合约,或有证据显示该外佣曾遭受苛待或剥削。申请人须提供证明令入境处信纳其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才可获批准在港转换雇主。

  对於有外佣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入境处已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审查经常转换雇主的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入境处在处理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时,会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情况,例如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提前终止雇佣合约的次数及原因,以考虑是否涉及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入境处若有怀疑,将会拒绝有关申请。

  自去年六月实施上述措施至今年一月,入境处一共收到约40 000宗外佣工作签证的申请,当中有1 372宗怀疑「跳工」的申请,占所有申请的3.4%。入境处对这些个案作出详细审查后,拒绝170宗申请;而自愿撤销或不获跟进的申请则有158宗。入境处相信这项措施可有效遏止有关滥用的情况,亦会不时检讨这项措施的成效。

(二)根据从香港以外地区聘用家庭佣工的雇佣合约第七项,雇主须於合约被终止或届满时负责外佣由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旅费。这项规定是基於外佣雇主聘请外佣来港工作,有责任支付外佣往返原居地的旅费,以确保有关外佣在合约期满或提早终止时,可以顺利返回原居地,避免外佣因为缺乏旅费而滞留香港。这项规定同样适用於根据其他计划申请从外地聘请工人来港工作的雇主。政府无意更改现行政策。

  虽然合约内并无就雇主给予外佣旅费的方式或期限作出规定,惟我们建议雇主可直接给予外佣从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机票,而非等同机票价值的现金,以履行合约的规定。此外,雇主可考虑给予外佣一张较有弹性的机票(例如没有特定期限或可更改出发日期的机票),以避免在一些不可预计的情鶪下,外佣因不能使用雇主提供有固定日期的机票(例如特惠机票),而引致雇主的额外损失。

  除前述第一部分提及的特殊情况外,在港工作外佣如欲受雇於新雇主,须先离开香港,及向入境处重新申请工作签证。外佣提早终止合约并申请工作签证受雇於另一雇主时,入境处会查核外佣的出入境纪录,确定外佣已离开香港,才会发出新的签证。若怀疑申请人曾有不良纪录或违规行为,包括滥用雇用外佣的安排,入境处会因应个别申请的情况,考虑拒绝有关申请。

(三)在外佣政策下,入境处的主要职能是审批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的资格及一般的入境规定。为准雇主提供外佣的背景资料不属入境处的职能。

  雇主如希望获取外佣以往在港受聘时间的资料,可在获得外佣及其前雇主同意下,与前雇主联络,详细了解外佣的工作表现,亦可参阅其旅行证件上的工作签证及入境盖章(或入境标签)、旧有的雇佣合约等。再者,外佣的工作纪录,包括受聘时间及离职原因等,均属《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下所指的个人资料。任何人士如向政府部门提出查阅他人的个人资料,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规定。

  如第一部分所述,入境处一直严格审批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若申请人或其雇主有不良纪录或违规行为,会考虑拒绝有关申请。

  多谢主席。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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