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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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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二○○七年起实施的《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规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综合及住宅楼宇,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据悉,有不少大厦业主立案法团及小业主,在改善其楼宇的消防设施以符合该法例方面遇到困难。虽然政府在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曾多次表示,会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但不少小业主向本人反映,他们不清楚消防处及屋宇署灵活执法的准则,以致难以遵办该两个部门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政府在去年七月曾表示,会分两个阶段对全港的目标楼宇进行巡查,对第一阶段下的约九千幢楼宇的巡查是否已完成;若否,预计何时完成;若是,第二阶段巡查是否已展开,若已展开,进展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别在该两个阶段下已巡查的楼宇的数目;

(二)在第一阶段下已巡查的楼宇当中,分别有多少幢属下列情况∶(i)当局没有发出任何指示、(ii)当局有发出指示并已获遵办、(iii)当局有发出指示并已部分获遵办、(iv)当局有发出指示而完全未获遵办,及(v)当局有发出指示并其后豁免有关业主遵办该等指示,以及获豁免遵守的指示的内容及数目为何;

(三)在已完全遵办指示的楼宇中,有多少幢涉及(i)增设水缸、(ii)安装消防喉辘系统、(iii)大厦结构工程、(iv)非大厦结构工程,以及(v)采取了替代方案(并按替代方案的类型列出分项数字);

(四)当局以何准则、法例或指引决定是否接纳替代方案,例如,当局考虑接纳商用部分不占多於四层的综合楼宇的自动洒水系统的水源由街喉直接供应的替代方案的准则为何;当局会否向小业主公布审批替代方案的准则,令小业主知悉在遵办指示时可考虑哪些方案;

(五)会否考虑参照第(四)项提及的替代方案,让住宅楼宇的业主可采用同一替代方案,即容许住宅楼宇的消防系统的水源由街喉直接供应;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有否统计,过去五年,楼宇业主平均每户为遵办指示而支付的工程费用,并按楼宇的住户数目列出分项数字;鉴於有不少业主表示难以筹集资金,以支付有关的工程费用,当局会否接纳更多不同的替代方案,以减轻小业主的负担?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下称《条例》)於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条例》规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综合及住宅楼宇,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该等旧式楼宇在落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较现代标准有明显差距,例如当时法例并没有规定综合楼宇的商用部分装设自动洒水系统等,故此有必要改善。

  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就有关楼宇的消防装置及消防建设项目,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称指示),以提升基本防火措施。就楼宇规划、设计和建设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条例》的执行部门为屋宇署;而消防装置和设备方面的规管则属於消防处的责任范围。

  就问题的各部分,当局回覆如下∶

(一)消防处及屋宇署对全港目标楼宇的联合巡查分两个阶段进行,首阶段包括约9 000幢旧式综合楼宇,次阶段包括约3 000幢旧式住宅楼宇。部门预计约於二○一五年年底完成第一阶段的巡查,并於二○一六年开始第二阶段的巡查工作。

  截至二○一四年一月底,消防处及屋宇署共巡查了7 090幢旧式综合楼宇。按区议会划分,已巡查的目标楼宇数目载於附件一。

(二)在已巡查的7 090幢旧式综合楼宇中,消防处发出了92 336张指示予其中3 895幢目标楼宇的业主及占用人,当中25 795张(约28%)已获遵办。3 195幢目标楼宇尚未获发指示。

  在获发指示的3 895幢目标楼宇当中,50幢楼宇已遵办所有由消防处发出的有关指示。至於余下楼宇当中有多少是已完成部分指示和完全未遵办指示,消防处并没有备存有关统计数字,但部门表示大部分有关楼宇已遵办一些较容易遵办的要求,例如於楼宇内的商用部分提供紧急照明系统。

  在执行《条例》时,消防处会考虑个别大厦的情况和限制,采取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有关消防设备和装置的要求。在上述3 895幢楼宇中,有九幢楼宇(注一)由於其建筑结构及空间限制,以致未能於楼宇内安装消防水缸供消防喉辘运作之用,消防处经详细考虑有关业主及/或其委聘的认可人士(注二)提出的理据后,豁免有关安装消防水缸及消防喉辘的规定,并批准以手控火警警报系统及灭火筒为替代方案。另有1 815幢楼宇获消防处豁免装置消防栓,有关消防水缸容量的要求亦因而大幅减少;亦有部分楼宇获消防处批准以折衷式自动洒水系统或折衷式喉辘系统作替代,或更改食水缸或冲厕缸作喉辘系统水缸等。

(三)在已完全遵办指示的50幢楼宇中,24幢需增设消防水缸及消防栓/喉辘系统,属於涉及大厦结构的工程项目;余下的26幢楼宇无需增设消防水缸及消防栓/喉辘系统,但需对其现有的消防栓/喉辘系统作出改善,或需加装手控火警警报系统及灭火筒作为替代措施,而该等工程不涉及大厦结构。消防处表示,在该50幢楼宇中,34幢的指示曾获部门弹性处理或批准业主提出的替代方案。有关措施/替代方案的分类资料载於附件二。

(四)消防处理解个别大厦或会受建筑结构或空间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从有关规定。就这些特殊情况,消防处会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消防处亦制订了内部指引,协助相关人员执行《条例》。消防处人员会根据个别楼宇情况及/或认可人士就执行指示提交的资料,例如大厦的楼高,以及是否有空间限制等,考虑弹性处理部分规定或接受业主提出的替代方案。例如大厦在安装喉辘系统及/或水缸方面有空间上的限制,部门会考虑容许楼宇安装折衷式喉辘系统(注三),以及更改食水缸或冲厕缸作为消防喉辘系统水缸的功能等。

  消防处指出目标综合楼宇的商用部分如需提供自动洒水系统及有关水缸(注四),但遇上结构或空间限制,部门会根据个别情况及认可人士提交的资料,考虑容许安装折衷式自动洒水系统(即该系统的水源由街喉直接供应,或与消防栓/喉辘系统共用水缸)。但由於受水压限制,由街喉直接供应水源至折衷式喷洒系统的方案,只适用於商用部分不超过15米(即一般不占多於四层)的综合楼宇。

  消防处已於二○○七年八月向消防装置承办商及认可人士发出了部门通函第3/2007号「《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消防装置及设备之规定」(见附件三),当中说明部门会以灵活和务实原则去执行《条例》及阐述一些可获考虑弹性处理规定的情况。有关通函已载於消防处网页,以供业界及市民参考。消防处的个案主任亦乐意与有关业主或其聘请认可人士会面,向他们解释指示的内容及协助他们解决工程上可能遇到的问题。

(五)消防处表示,目标综合楼宇的住用部分及住宅楼宇无需提供自动洒水系统,但需提供消防栓/喉辘系统。为了确保水源不受污染及防止非法滥用街喉水源,水务署发出的《香港水务标准规格》第九章规定,消防栓/喉辘系统的用水不得直接由街喉供应,因此消防处不能批准综合楼宇的住用部分及住宅楼宇以街喉直接用作消防栓/喉辘系统的水源。此外,消防处表示从行动角度考虑,由於消防栓/喉辘系统需覆盖范围较大,以及其水压要求较高,若以街喉作供水而不经水缸作储存,则未必能够完全确保消防栓/喉辘系统水源的稳定供应,亦可能会因水压不足而未能使有关系统有效操作。

(六)消防处并没有就楼宇业主为遵办指示而支付的工程费用作出统计。为协助私人楼宇业主保养及维修其楼宇,屋宇署、香港房屋协会及市区重建局一直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财政支援计划,包括「楼宇安全贷款计划」、「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及「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与《条例》有关的消防安全设施工程,已列入这些计划可获资助或贷款的工程范围内。申请这些计划的程序亦已简化,业主只须填妥「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的一套申请表格,便能作出多项申请。消防处会不时检讨有关灵活和务实的施行措施,以及可获考虑弹性处理规定的情况,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协助有确实需要的楼宇遵从指示的规定。

注一:在该九幢楼宇中,三幢已遵办指示的全部规定,余下六幢楼宇的指示尚未到期。

注二:认可人士即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

注三:折衷式喉辘系统包括提供容量少於2 000公升的消防喉辘水缸,其喉辘置於较高位,胶喉长度减短。

注四:按照《条例》规定,若目标综合楼宇的商用部分的总楼面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相关商用部分需要提供自动洒水系统。综合楼宇的住用部分则无需提供这项装置。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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