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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公众活动期间进行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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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获悉,本年一月一日有一个公众集会在中区遮打道举行,期间有警务人员试图检取示威物品,因而与示威者发生冲突。有记者目击两名军装警员对冲突场面进行摄录。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向警务人员发出关於执法时使用摄录器材的指引的详情为何,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可对公众游行和集会进行摄录;

(二)有否调查上述两名警员进行摄录前,他们或其他警务人员有没有高举告示标语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在场人士他们即将进行摄录;若有通知,详情为何;若没有通知,原因为何;

(三)鉴於有示威人士反映,警方在公众游行和集会期间进行摄录时,经常没有通知在场人士正进行摄录,警方日后会否指派警务人员於进行摄录前通知在场人士将会进行摄录;及

(四)警方摄录所得资料的用途和处理方法为何;警方有何监察机制,防止警务人员任意对公众游行和集会进行摄录?

答覆:

主席:

  自二○○六年起,警队已开始使用手提摄录装置,记录与治安有关的事件,以供调查和举证之用。就议员的分项提问,当局回覆如下:

(一)、(三)及(四)警方在有需要时会为个别公众活动进行摄录,用作案件调查、举证、内部检讨及评估策略之用,以不断完善公众活动的管理和应变。警方的拍摄并非针对个别参与人士,只有在社会安宁或公共秩序出现可能受到破坏的迹象或已经受到破坏,或有人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时,警务人员才会重点拍摄涉嫌破坏社会安宁的事件包括有关行为及其经过。警务人员如须重点拍摄个别人士,有关人员会在合理可行情况下,预先告知将被摄录的人士才开始录影。

  在以上所述情况,警方进行拍摄是基於怀疑有人违法,故有关安排是合理和合法的取证方法。

  警方已制订详细的内部指引和运作程序,规管在公众活动时摄录机的使用、操作和资料的处理。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人员於使用摄录机时,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及法院有关处理证物的相关程序及指引。人员亦会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摄录机的使用和有关法例及指引。

  此外,警方不会常规性录影公众活动。持有摄录器材的人员需经总警司或以上职级人员授权,才可在公众活动举行地点附近候命。摄录队伍亦只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警司或以上职级人员的明确指示,才可就公众活动进行录影。使用手提摄录机的人员须穿上制服或印有「警察」及「POLICE」字样的背心,以便识辨。

  在处理录影片段方面,警方只会保留片段作调查、举证或作内部检讨用途。警方有清晰及严格的指引和程序去处理录影所得资料,包括确保录影记录获安全保管、妥善处理及适时销毁。具调查或举证价值的录影片段会被视为证物处理,并会予以保留至有关调查及司法程序完成始被销毁。录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调查或举证价值,均须於摄录日期起计31日后销毁。如果有需要保留录影片段超过31天,则须经由一名高级警司审批,而该批核人员亦会每月作出覆检。

(二)在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元旦遮打道举行的集会期间,警方在遮打道行人专用区近行人隧道出入口及皇后像广场附近进行摄录。当日负责摄录的人员都穿制服,以手提录影机公开地进行摄录。当日的摄录过程均有根据警方指引及相关程序进行。

  在当日的集会途中,警方发现有示威者涉嫌盗用机场快线的手推行李车,同时有部分的示威者的行为一度令在场警务人员相信公徏安宁可能受到破坏,摄录人员於是就有关行为进行重点拍摄。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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