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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王国兴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答覆:
问题:
据悉,现时有不少提供车费折扣优惠的的士司机(俗称「折扣党」),在的士仪表板上放置多部智能电话,以便与需要电召的士服务的乘客联络。该等司机一边驾驶、一边以手指尖触碰电话屏幕或在屏幕上滑动(指尖操控)的方式来使用流动电话。有不少的士业人士及乘客表示关注,该等司机在此情况下容易分神,令交通意外容易发生,对的士乘客及其他的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然而,《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只禁止司机在驾驶时以手持或置於头与肩膀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却没有禁止司机在驾驶时以指尖操控方式使用流动电话,亦没有限制司机在车辆仪表板上放置流动电话的数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个月,的士司机因向乘客提供车费折扣优惠,以及在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而被检控的人数分别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名的士司机在同一年内因在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及向乘客提供车费折扣而被定罪、有多少宗涉及的士的交通意外是在司机使用流动电话时发生,以及有否派遣警务人员乔装顾客(俗称「放蛇」)执法,以打击「折扣党」;若有,有多少名的士司机在放蛇行动中被拘捕;及
(三)过去三个月,当局对在仪表板上放置多部流动电话的的士司机有否加强执法,以及当中有多少人被检控不小心驾驶;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法例,订明司机可在仪表板上摆放及使用的流动电话数目上限,让警务人员、的士业人士及其他的驾驶者依法行事;若会,立法(包括谘询业界)的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就王国兴议员问题的各个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40条订明的「兜客」行为,如的士司机或其代表,以任何方式吸引或致力吸引任何人,以诱使其使用该车辆,即属违法,违者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的士司机主动提供车费折扣,诱使乘客使用其车辆,即属「兜客」。
另外,根据现时《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42(1)(g)条,任何司机在他所驾驶的车辆移动时,不得以他本人手持或置於他的头与肩膀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违例者可处罚款二千元。
根据警方提供的资料,由二○一三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间,的士司机被检控「兜客」及驾驶时以手持或置於他的头与肩膀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的数字分别载列於附件。
(二)一直以来,警方锐意执法,采取各种行动以打击的士行业的不法行为,包括「以乔装乘客方式」(俗称「放蛇」)打击的士司机「兜客」,但并无备存行动数字,或在这类行动中被拘捕的数字。除执法外,运输署亦经常提醒业界人士切勿以身试法;并向乘客宣传,提醒他们要依法按表缴付的士车费。
警方并无备存的士司机在同一年内同时因驾驶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流动电话及「兜客」而被检控及定罪的数字。警方亦无的士司机以手持方式使用流动电话时发生交通意外的数字。
(三)正如早前所述,现行法例已禁止司机在驾驶时以手持或将器材放置於其头和肩膀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假若司机以「指尖操控」方式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通讯装置而影响其驾驶,甚或引致交通意外,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触犯《道路交通条例》有关「危险驾驶」或「不小心驾驶」的罪行。不过,单是在仪表板上放置流动电话,本身并未构成犯法,需视乎是否影响驾驶安全。
据初步了解,大部分先进国家就行车时司机使用流动电话的法例规管与香港相若。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英国、日本及新加坡等地,皆有法例禁止司机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流动电话,但未有禁止以免提装置或以「指尖操控」方式使用流动电话。
就道路安全而言,司机在驾驶时应避免受到任何外在干扰。因此,我们不建议司机在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不过,考虑到司机的实际需要,例如在紧急及必须情况下的通讯,目前法例只禁止司机在行车时以手持或将器材放置於其头和肩膀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
目前社会上广泛使用流动电话;市民以智能电话应用程式预约的士或货车运载服务亦日趋普遍。我们认同法例的监管应与时并进,并按科技的最新发展和风险情况,不时检视现有法例的规定。假若社会认为需要研究进一步限制司机在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则我们需详细考虑规管对所有驾驶人士的影响,不单是的士司机,也包括商用车司机和一般驾车人士,以及执法时的种种问题和相关问题,使能在道路安全、社会需要及科技应用三者之间取得恰当平衡。
鉴於社会上关注司机行车时使用流动电话及其他通讯装置的情况,当局会先搜集及分析相关资料,例如以「指尖操控」方式使用流动电话及车内放置流动电话的数目与导致交通意外的关系。我已请求警方对涉及「交通意外有人受伤」的案件进行数据收集,记录涉案车辆有否及放置多少部流动电话或通讯设备,以作进一步分析。
同时我们会继续留意海外的相关研究结果及法规,亦会继续与道路安全议会紧密合作,加强教育及宣传工作,及邀请他们就此课题进行研究。
完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