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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规管美容和护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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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梁敬国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张国柱议员的提问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本人早前接获市民投诉,表示她使用护肤品后全身皮肤严重敏感,部分皮肤甚至溃烂,但却投诉无门,因而精神几近崩溃。由于本港的美容和护肤产品目前未有法定定义,只有部分美容和护肤产品按其成分受《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和《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等条例规管。此外,据悉,有不少先进地区/国家,例如欧盟、南韩、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等,早已制定法例对有关产品进行严格的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和消费者委员会每年共接获多少宗有关美容或护肤产品的投诉;

(二)市民使用进口美容或护肤产品后出现健康问题时,可循哪些途径向有关人士追究及索偿;

(三)香港与上述地区/国家在规管美容和护肤产品的安排的差异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参考上述地区/国家的做法,为美容和护肤产品制订法定定义,并以欧盟指定责任人的方式推行专项法例加以规管,以及成立类似南韩的食品药物安全部的专责机构负责执法,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如会,实施的细节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谨覆如下:

(一)《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规管一般出售予私人使用的消费品,包括美容及护肤产品。根据该条例,消费品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即须合乎合理的安全程度。在确定消费品是否合乎该安全程度时,须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由标准检定机构公布的合理安全标准。

  如美容或护肤产品含有西药成分,即属《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所订明的「药剂制品」,产品必须先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才可以合法在本港销售;而药剂制品在香港注册,必须符合有关安全、品质及成效方面的要求。如产品含有的成分符合《中医药条例》(第549章)定义的「中成药」,必须先经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中药组注册,方可进口、在本港制造和销售。中成药要获得注册,必须符合该委员会订定有关安全、品质及成效方面的要求。

  有关美容及护肤产品的安全的投诉,香港海关于二○一一年、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分别接获十一宗、十七宗及二十五宗;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在同期接获的投诉,每年各有一宗。

  另外,有关药剂制品及中成药的投诉,卫生署于二○一一年、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分别接获一百○二宗、一百五十四宗及一百一十三宗。卫生署并没有另外备存涉及美容及护肤产品的分项数字。

(二)香港海关负责《消费品安全条例》的执法工作。就美容及护肤产品而言,香港海关除了调查投诉外,亦会巡查批发及零售商,试购产品进行测试,并会密切留意相关报道以及有关产品安全组织所发出的警示,以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包括发出禁制通知书或回收通知书,以及作出检控等。

  卫生署为确保药剂制品及中成药的安全及品质,设有恒常监测机制,从市面抽取样本进行化验。卫生署亦设有药物不良事件呈报系统,并对所收集的呈报进行风险分析、管理及通报。对于不合规格的药剂制品或中成药,卫生署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指令药商回收药品、对药商作出检控及转介相关委员会作跟进,以及发出新闻公告。

  就民事方面,如市民在使用市面供应(包括从外地进口)的美容及护肤产品后身体受损,可透过民事途径向有关商户索偿。此外,消委会亦可协助排解纠纷。

(三)及(四)如上所述,就规管美容及护肤产品作为一般消费品的安全,香港海关会按照《消费品安全条例》考虑相关的合理安全标准,当中包括欧洲联盟、美国及内地发布的标准或规定,并采取合适的执法行动,以保障消费者。

  至于属药剂制品或中成药的美容及护肤产品,则分别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和《中医药条例》规管。食物及卫生局指出,目前有关属药剂制品或中成药的产品的监管机制行之有效,并会继续有关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公众健康。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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