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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29条订明,任何人参与将另一人带入或带出香港,目的在於卖淫,即属干犯贩运他人进入或离开香港罪。近日发生的严重和令人震惊的虐待外籍家庭佣工案件,引起各界关注到该条文所涵盖的范围过於狭窄,因其只囿制目的在於卖淫的贩运人口活动。与此对比,《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的《巴勒莫议定书》则把贩运人口活动界定为目的在於剥削而进行的有关活动,而剥削的方式可以是「利用他人卖淫、性剥削、强迫劳动、奴役或类似的做法、切除器官或其他形式的剥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参考《巴勒莫议定书》,并检讨和修订上述有关贩运人口的条文;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会否检讨并改革执法当局就贩运人口所采取的调查手法及检控政策;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十分重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政府一直不遗余力,遏止这类罪行。
至於外籍家庭佣工(外佣),他们与香港居民一样,享有适用的本港法例的相同、全面的保障,包括《雇佣条例》的权益。政府不会容忍任何非法行为,并会就违法行为严厉执法及检控。过往已有雇主因虐待外佣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个案,以及当局对外佣怀疑被虐待的个案迅速采取执法行动,有关的裁决和行动证明,政府有决心保障外佣,而本港法例亦有能力提供保障。
现就问题的两部分回覆如下:
(一)现时本地法例已为我们提供扎实的框架,藉以全力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在《巴勒莫议定书》内统称为「人口贩运」的行为,大都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29条和其他相关条文,以及其他法例(例如《入境条例》(第115章)和《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等)相关条文所禁止的罪行。该等法例订明,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十年至终身不等,刑罚之严厉,足以阻遏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
(二)执法部门(包括警务处和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与其他相关部门(包括社会福利署、劳工处和律政司)紧密合作,就贩运人口案件采取执法、检控及预防行动,以及援助受害者。去年,针对接报及侦破的涉及受害外佣和犯案雇主的重大刑事案件,警务处优化数据处理机制,俾以提升有关的分析能力。当局亦加强前线警务人员和入境处人员在执法及识别贩运人口受害者方面的培训。执法部门向参与扫黄行动的前线警务人员和入境处人员广泛派发相关指引备忘,俾能提升他们在执行任务时识别受害者的意识和能力。
此外,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强与海外执法机关在情报交流方面的合作,以及促进与非政府团体和各驻港领事馆的联系,加强预防贩运人口及援助受害者。
在检控政策方面,律政司在二○一三年九月七日发表的《检控守则2013》中,新增一个题为「剥削他人案件」的段落。该段为检控人员开列这方面的工作所应遵照的指示和做法。除要求处理贩运人口案件的检控人员具备所需的理解、技巧和敏感度之外,该段亦明确指出,检控人员可参考与贩运人口受害者有关的适用国际标准和做法。检控守则经修订后,本港用以打击贩运人口及剥削他人活动的种种法例和做法更为连贯。
完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