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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订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三至二○一三年,当局每年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证明书」的数目,以及平均每天有多少名持附贴有该证明书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的内地居民来港定居;及
(二)过去五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有否根据上述的条文就批准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定居的人数征求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如有,中央於何时征求意见、香港特区政府提供了什么意见,以及当中获得和不获中央采纳的意见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现就提问回覆如下:
(一)二○○三年至二○一三年间入境事务处每年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证明书(居权证)的数目,及平均每天持附贴居权证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来港的内地居民人数载列於附表。
(二)单程证是内地有关机关制发的证件,其受理、审批及签发属内地当局的职权范围。特区政府一向重视社会各界就内地人士来港定居事宜提出的意见,并就单程证的审批与内地当局交换意见。内地当局亦因应特区政府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不时就单程证制度作出调整及优化。例如在二○○九年,内地当局放宽「夫妻团聚」类放行分数线,分隔配偶的等候时间由五年进一步缩短至四年,及由二○一一年起,容许合资格的港人内地「超龄子女」按序申请单程证,善用过去剩余的单程证名额,回应他们来港与父母团聚的诉求。
我们会留意社会各界的意见和顾及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继续就整体单程证配额使用的情况与内地有关当局交换意见,反映社会诉求。
完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