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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对印尼籍家庭佣工中介公司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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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中介公司除了须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申领职业介绍所牌照外,亦须获印度尼西亚(印尼)驻港总领事馆发出经营许可证明(许可证),才可从印尼安排家庭佣工(印佣)来港工作。据报,印佣中介公司当中不足三成持有许可证(持证中介)。因此,有一些持证中介以批出特许经营权方式,让无证中介以其分行名义经营。此外,本人收到不少印佣及其雇主的投诉,指称有不少印佣中介公司要求印佣交出护照由他们保管。此外,有中介公司向印佣收取相当于他们六至九个月工资的手续费或培训费,并要求无力支付费用的印佣向与其有联系的本港财务公司,以年利率四十厘的高息借取贷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本港有多少间印佣中介公司持有商业登记证;

(二)是否知悉,现时本港有多少间持证中介;

(三)过去五年,有多少间持证中介提出的商业登记申请中所载的东主/合伙人的姓名,与该公司提出的分行登记申请所载的东主/合伙人的姓名不一致;

(四)就持证中介以批出特许经营权方式,协助无证中介经营,政府有否措施加以规管;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如何;

(五)有否措施杜绝持证中介协助无证中介申请印佣或经营的做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如何;

(六)印佣中介公司要求印佣交出护照由它们保管是否违法;若是,违反什么法例及有关罪行的罚则为何;若否,有否评估中介公司的这做法是否合情和合理;

(七)有否措施杜绝中介公司以手续费或培训费名义向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收取高昂费用的做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政府是否对该做法置之不理;

(八)现行制度下有否措施确保印佣中介公司照顾印佣在港受聘期间的权益;若有,详情为何,以及有否评估最近的印佣怀疑被虐事件是否显示该等措施无效;若没有该等措施,如何加强保障印佣的权益;

(九)有否措施杜绝本港一些财务公司在印佣来港前向他们提供贷款并将有关款项转交其他人(例如当地的中介公司等)的做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如何;及

(十)有否措施杜绝一些欠下香港财务公司债项的印佣来港工作的情况,以避免其雇主受到牵连而被追债人滋扰;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如何?

答覆:

主席∶

  就梁国雄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业务经营者须向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提交其所经营的业务的「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由于申请表内「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一栏只是一般的描述和没有订明的格式或类别,商业登记署没有就个别业务类型备存统计资料。

(二)根据印尼驻港总领事馆提供的资料,截至二○一四年二月五日为止,该领事馆认可的香港职业介绍所共有二百三十七间。

(三)就答(一)中所述的原因,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未能在其电脑系统内识别持证中介公司,故无法提供所需资料。另外,就《商业登记条例》而言,独资业务或合伙业务的经营者分别是指其东主或合伙人,有关的经营者在申请分行业务的商业登记时无须填报经营者的个人资料。

(四)及(五)根据《雇佣条例》,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就业介绍业务之前,必须向劳工处申请牌照。现时《雇佣条例》及《职业介绍所规例》并无规定职业介绍所在获得发牌时必须先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我们亦无规定外佣必须透过其他国家认可的职业介绍所办理手续才能在港工作。个别国家驻香港总领事馆认可本地的职业介绍所,以处理由其国家到港工作的劳工的雇佣合约,属有关国家的政策事宜,而非劳工处的管辖范围。按照本港法律,所有本地职业介绍所,如未领有由劳工处发出的牌照,无论是否有个别国家驻香港总领事馆认可,均不可替求职者觅取职位或向雇主提供员工。如发现任何职业介绍所违法经营,劳工处会进行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六)香港并没有法例授权外佣中介公司,在未经外佣同意下,扣留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外佣中介公司如在未得有关外佣的同意下,扣留其护照,并有证据显示该外佣中介公司不顾外佣的权利而意图将该护照视为自己的东西处置,可能会触犯《盗窃罪条例》下的盗窃罪。任何人干犯盗窃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处监禁十年。劳工处如在处理个案时发现有关情况,会转介警方跟进调查。如外佣中介公司持牌人因干犯《盗窃罪条例》而被定罪,劳工处会撤销其牌照。

(七)根据《雇佣条例》,职业介绍所只可以向外佣,就如其他求职者一样,收取于《职业介绍所规例》第二附表所订明,不超过求职者觅得职位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的佣金水平(订明佣金)。除订明佣金外,职业介绍所不可以向求职者收取任何与谋职有关的费用或报酬。至于有关外佣到港工作前需支付的手续费、培训费等予当地职业介绍所或招聘公司的情况,虽然特区政府并无境外执法权力规管有关海外活动,但我们一直主动向有关驻港领事馆反映,敦促其协助转达予其政府,处理和正视有关问题。

(八)外佣与本地雇员一样享有按《雇佣条例》的保障及权益。为确保外佣了解其权益,劳工处一直推行多项推广和教育活动。与本地雇员一样,如外佣的雇佣权益受损,可向劳工处寻求协助及使用劳工处提供的免费调停和查询服务。自有关的怀疑虐待外佣事件发生后,劳工处已计划加强对外佣的宣传教育,加深外佣对人身安全及劳工权益的认识。

(九)除获豁免的机构外,任何人士如经营放债人业务,均必须按《放债人条例》领取牌照,并受该条例所规管。 若收到有关违反《放债人条例》的举报,警务处会按情况进行相关调查和跟进工作。

(十)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会按既定程序审批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的资格及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地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

  如接获雇主通知因外佣欠下债项而令其受到滋扰,入境处会将有关资料存档,作为日后审批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期逗留时的其中一项考虑因素。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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