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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亮星议员的提问及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二○一二至二○一三年度提供的法律援助(法援)服务的实际开支,较上财政年度上升百分之十一。当局曾经表示,法援经费主要以需求为主导,若在某财政年度经费超出核准拨款,他们将按《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的相关条文寻求增拨款项,以确保合资格的法援申请不会被拒。有意见指出,该做法等同法援开支不设上限。此外,法援署署长可以透过署内的律师代表法援受助人行事,署长或受助人也可另选大律师/律师作为代表。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署长须备存大律师名册及律师名册(名册),记录所有愿意就法援个案进行调查、作出报告及提供意见,并代表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师/律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参照英国的有关制度,就每年的法援服务支出设定上限,以确保公共资源调配得宜和用得其所;
(二)鉴於当受助人不自行拣选而由法援署署长指派名册上的大律师/律师为其代表时,法援署会考虑名册上的大律师/律师的经验、专长及案件类别和复杂程度拣选律师,法援署按甚具体的程序和准则从符合该等条件的大律师/律师中,拣选最合适的人选;及
(三)过去五年,以公帑支付讼费的法援个案中,最高讼费的100宗个案的详情(包括案件类别及法援署支付的讼费金额),以及获法援署指派处理最多民事或刑事案件的首十位大律师和律师分别获法援署支付的讼费金额为何?
答覆:
主席:
(一)一直以来,政府当局的法律援助政策目标,是确保所有具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法援署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法律援助计划,使公帑得以有效运用。为确保合理使用公帑,《法律援助条例》有条文规定,只有同时通过案情审查及经济审查的申请人方可获批法援。法援署在进行案情审查时会就案情背景、证据及适用的法律原则进行调查并加以研究,以决定是否有合理理据批出法援。法援署亦有机制,确保公共资源调配得宜和用得其所,例如所有法援申请均由署内法援律师审批;任何人如认为有申请人或受助人就其案情或经济状况提供虚假资料,可向法援署提供详情。若调查证明属实,法援署会终止法援,并把个案转交警方跟进。因此,我们并没有打算就每年的法援服务支出设定上限,因为此举会影响任何人士均能寻求司法公义,而不会受法援署的财政状况所限的原则。
(二)法援署本以受助人的利益为依归的基本原则,分派法援个案予名册内的律师。法援署的主要职责是透过委派胜任的法律代表,使受助人可循法律途径寻求和取得公义。为此,法援署根据律师的执业经验和专长、个案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了委派外委律师办理法援个案的准则,例如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师/律师必须在取得认可的大律师/律师资格后,在法律界至少有三年工作经验,以及在指定期间至少曾处理相当数目的相关民事案件。如未能符合拣选准则,须获得首长级人员的批准,方可接办案件。有关准则经法律援助服务局通过,并已上载法援署网页供查阅。
(三)由於时间所限,我们只能提供过去五年,法援署每年支付最高讼费的20宗个案的资料,详情请见附件一。
过去五年,获法援署指派处理最多案件(民事及刑事)的首十位大律师及律师分别获指派的案件宗数及支付的讼费金额请见附件二。
基於《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保密原则,以及《法律援助条例》限制披露受助人及其个案资料的规定,法援署不能披露获委聘处理个别法援案件的名册大律师和律师姓名,以及其处理个别法援案件的收费金额。
完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