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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行政会议利益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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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按现时行政会议(行会)成员申报利益的制度,如行会所审议的事项涉及行会成员本人的利益,则该成员须在行会讨论有关项目前作出申报。行政长官会根据所申报的利益,决定有关成员可参与讨论有关事项或必须避席。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二年七月至今,行会成员就行会审议的事项申报利益的次数、相关的会议日期,以及他们申报的利益所涉范畴为何;

(二)二○一二年七月至今,行会成员在行会会议期间避席的次数,相关的会议日期,以及他们涉及的利益冲突的范畴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定期公布各行会成员就行会审议的事项申报利益和避席的详细资料,包括行会成员的姓名和所涉利益,以供公众监察;若会,将於何时实施;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综合答覆如下:

  行政会议设有严谨的利益申报制度。行政会议成员有个人责任,检视行政会议所审议的事项是否涉及其个人利益,并在行政会议讨论有关项目前作出申报。行政长官会根据所申报的利益,考虑有关成员就行政会议审议的事项是否有潜在或实际的利益冲突,并决定有关成员可参与讨论或必须避席,以确保成员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时公正无私和不偏不倚。如行政长官决定有关行政会议成员需要避席,有关行政会议成员不会获发相关的行政会议文件和会议纪录。行政会议成员的申报详情和避席情况均会载於会议纪录。

  由於行政会议实行保密制度,因此未能罗列行政会议成员申报利益及避席的具体情况。成员须申报及避席的直接和重大利益类别概述如下,以供参考:

(1)重大的个人金钱利益,而有关利益可能会因行政会议的决定受到重大影响;

(2)身为公司的董事、合伙人或顾问,而可能会因行政会议的决定而受到重大影响;

(3)以专业身分向与待议事项有关的任何人士或团体提供意见或担任代表;以及

(4)所有密切或重大利益,而这些利益如被公众得悉,按常理或会令人认为有关成员所提出的意见,是基於个人利益或关连,而不是基於其提供公正持平意见的职责。

  由前任行政长官委任,并由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担任主席的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委员会)在二○一二年年中发表的报告中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应每年公布在行政会议决策程序中,有一名或多名行政会议成员因为利益冲突而须避席讨论的统计数字。按此建议,行政会议已按年在其网页上,发放行政会议成员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避席行政会议讨论的统计数字。

  本届行政会议自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共举行了73次会议,讨论项目总数为382项。当中有行政会议成员因涉及利益冲突而避席讨论的项目为105项,避席讨论的总次数为269人次。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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