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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於本星期五(二月十四日)在宪报刊登《〈2013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废除)规例》(《废除规例》)及《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附加安全标准或规定)规例》(《附加安全规定规例》)。
《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四年七月一日为《2013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修订条例》於二○一三年十二月获立法会通过,扩大了《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条例》)(第424章)中「儿童产品」一词的定义,以涵盖附表2指明的儿童产品之外,其他拟便利未满四岁儿童的喂哺、生、松弛、睡眠、吮吸或长牙并含有任何塑化物料的产品。《修订条例》亦对《条例》作出了其他修订,以便订立规例以规管某些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六种邻苯二甲酸酯(即BBP、DBP、DEHP、DIDP、DINP及DNOP)的含量。
《附加安全规定规例》就某些玩具及拟便利未满四岁儿童的喂哺、生、松弛、睡眠、吮吸或长牙并含有任何塑化物料的儿童产品中的六种邻苯二甲酸酯,订定含量上限。具体而言,玩具或儿童产品所含的BBP、DBP及DEHP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玩具或儿童产品所含的塑化物料的总重量的百分之零点一;而可放进未满四岁儿童口中的玩具或儿童产品或其部分所含的DIDP、DINP及DNOP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该玩具或儿童产品或部分所含的塑化物料的总重量的百分之零点一。《附加安全规定规例》亦纳入现行《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第424B章)的规定,故《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将按《废除规例》予以废除。
《附加安全规定规例》将於《修订条例》的生效日,即二○一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完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