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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因妨碍食环署人员执行职务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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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分别为二十二岁及三十六岁的男子因故意妨碍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人员执行职务,被控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今日(二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判被定罪,各被判八十小时社会服务令。

  案情指去年十月二十五日,食环署小贩事务队人员在北角春秧街就无牌小贩及店铺阻街进行突击执法行动期间,一名助理小贩管理主任被两名被告故意妨碍执行检控工作。

  食环署发言人提醒蒥民应与执法人员充分合作。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39条,任何人若故意妨碍或抗拒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对其使用粗言秽语,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他说:「对执法公职人员使用暴力是不当行为。定罪后,更会留有案底。食环署亦会透过民事诉讼,向涉案人士追讨公职人员因工受伤缺勤而引致的损失。」



2014年2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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