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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财务汇报局署理主席和临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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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三十日)宣布,行政长官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委任苏兆明为财务汇报局署理主席,就现任财务汇报局主席潘祖明由於披露利益而不能参与商议该局现须处理的一个个案,以及其他在二○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期间出现同样情况的个案,以署理主席身份主持该局就有关个案的讨论。苏兆明由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出任财务汇报局业外人士成员。

  此外,在行政长官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授权下,财政司司长委任关百忠、施米高及沈文焘,於二○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当任何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7(1)(c)(iv)条获委任的成员在该段时间由於披露利益而不能就个别个案执行法定职能,以致该局未能符合其法定人数时,以轮流方式出任财务汇报局的临时成员。

  财务汇报局是二○○六年十二月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就有关上市公司和集体投资计划在审计或汇报范畴内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展开独立调查,以及就上市公司和集体投资计划可能没有遵从会计要求的事宜展开独立查讯。

  《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3条规定,除非财务汇报局另有裁定,所有在某事宜中已披露利益的财务汇报局成员,须在该事宜商议期间避席。

  《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2第3(1)条订明,若财务汇报局主席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不能执行主席的职能,行政长官可委任财务汇报局的另一名属於业外人士的委任成员,在主席不在港或无履行职务能力或职位出现空缺期间,署理财务汇报局主席职位。

  此外,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2第3(2)条,若财务汇报局任何委任成员由於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不能执行成员的职能,在行政长官授权下,财政司司长可委任另一人为临时成员,以在该成员不在港或无履行职务能力期间代他执行职务。

  《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2第6(4)条订明财务汇报局会议的法定人数是该局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2014年1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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