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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柱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为长者及残疾人士提供的住宿照顾服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全港安老院舍及残疾人士院舍的数目分别为何,并按院舍的类别及营运模式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三年,每年全港各类安老院舍及残疾人士院舍分别提供的服务名额及暂托服务名额,以及受资助服务的轮候人数分别为何;
(三)过去三年,每年全港各类安老院舍及残疾人士院舍的员工数字分别为何(使用与表一至三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份及员工种类分别列出);
(四)在二○一二至一三年度,在下列类别的安老院舍居住的院友的年龄分布,包括(i)护养院、(ii)护理安老院、(iii)安老院、(iv)长者宿舍、(v)合约安老院舍、(vi)参加「改善买位计划」的私营护理安老院、(vii)参加「护养院宿位买位计划」的护养院及(viii)私营安老院(按表四列出);
(五)在二○一二至一三年度,在下列类别的残疾人士院舍居住的院友的年龄分布,包括(i)中途宿舍、(ii)长期护理院、(iii)中度弱智人士宿舍、(iv)严重弱智人士宿舍、(v)严重肢体伤残人士宿舍、(vi)严重残疾人士护理院、(vii)盲人护理安老院、(viii)辅助宿舍及(ix)设有住宿服务的综合职业训练中心(按表五列出);及
(六)在二○一二至一三年度,在(i)特殊幼儿中心及(ii)轻度弱智儿童之家/兼收弱智儿童的儿童之家居住的儿童/青年的年龄分布(按表六列出)?
答覆:
主席:
就张国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各类安老院舍的数目列於表七。
过去三年,各类残疾人士院舍的数目列於表八。
(二)过去三年,各类安老院舍宿位的数目列於表九。
就安老住宿暂托服务而言,除了由津助安老院舍提供的11个指定住宿暂托宿位外,社会福利署(社署)亦利用所有津助护养院、津助护理安老院及合约院舍内偶然空置的资助宿位提供暂托服务。由二○一二年三月起,所有参加「改善买位计划」的私营安老院舍亦加入提供暂托住宿服务。
过去三年,资助安老宿位的轮候人数如下∶
轮候人数
截至 护养院宿位 护理安老宿位
──────── ----- ------
二○一一年三月底 6 409 20 342
二○一二年三月底 6 456 21 432
二○一三年三月底 6 272 22 546
过去三年,各类残疾人士院舍宿位的数目列於表十。
截至二○一三年三月底,各类残疾人士院舍透过指定或偶然空置的宿位,合共提供248个住宿暂托服务名额予六岁或以上的残疾人士。正如行政长官在今年的《施政报告》中宣布,我们会在二○一四至一五年度增拨资源加强日间和住宿暂托服务,以纾缓残疾人士的家人和照顾者的压力。
过去三年,各类资助残疾人士宿位的轮候人数列於表十一。
(三)所有安老院舍及残疾人士院舍的人手安排均须符合相关法例的规定,而获社署资助的院舍须遵守《津贴及服务协议》的「基本服务规定」或服务合约内指定的人手安排。由於安老院舍及残疾人士院舍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可灵活调配资源以雇用人手,社署并没有备存各类安老院舍及残疾人士院舍的员工统计数字。
(四)资助安老院舍照顾服务是为一些年龄达65岁或以上,由於个人、社会、健康及/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在家中居住的长者提供住宿照顾服务及设施。年龄介乎60至64岁之间的人士,如证实确有服务需要,亦可提出申请资助安老服务宿位。
换言之,各类资助安老院舍的服务使用者为60岁或以上的合资格人士,社署并没有备存服务使用者当中的年龄分布统计数字及百分比资料。
(五)截至二○一二年十二月底,各类残疾人士住宿照顾服务的服务使用者年龄分布列於表十二。
(六)截至二○一二年十二月底,特殊幼儿中心和轻度弱智儿童之家/兼收弱智儿童的儿童之家的住宿服务的服务使用者年龄分布如下:
特殊幼儿中心
年龄 服务使用者人数(占总数的百分比)
───── ----------------
4岁或以下 64(63.4%)
5至9岁 37(36.6%)
10至14岁 不适用
15至19岁 不适用
20岁或以上 不适用
总数 101
轻度弱智儿童之家/兼收弱智儿童的儿童之家
年龄注 服务使用者人数(占总数的百分比)
───── ----------------
6至8岁 3(4.7%)
9至11岁 10(15.9%)
12至15岁 25(39.7%)
16至18岁 25(39.7%)
总数 63
注∶社署并没有备存按问题所定年龄分类(即4岁或以下、5至9岁、10至14岁、15至19岁及20岁或以上)的统计数字。
完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