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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4年借款(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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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4年借款(修订)条例草案》二读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4年借款(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借款条例》,使政府债券计划可发行伊斯兰债券。

  政府一直透过推行政府债券计划,致力为香港资本市场提供更多种类的债券,扩大投资者层面,从而促进本地债券市场进一步及持续发展。在政府债券计划下发行的机构及零售债券,一直为本地债券市场提供由公营部门发行的优质债券,深受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欢迎。

  去年七月,本会通过《2013年税务及印花税法例(另类债券计划)(修订)条例》,为伊斯兰债券提供一个与传统债券相若的税务架构,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使香港发展伊斯兰债券市场的竞争力得以提升。香港既有不少国际金融中介机构,又有完备的市场基础设施,使我们有条件透过鼓励发债人发行伊斯兰债券筹集资金,从而推动伊斯兰金融业务的发展。

  为维持这方面的稳步发展,我们认为政府债券计划应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发行伊斯兰债券。这可让市场认识到本港的法律、监管及税务架构均十分完备,足以支持发行伊斯兰债券,并可藉此进一步鼓励其他有意发行伊斯兰债券的本地及国际的公私营发债人来港集资。由於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评级高的伊斯兰债券十分短缺,而香港特区政府具备优越的AAA信贷评级,若香港特区政府首度发行伊斯兰债券,可望会引起国际市场的关注及兴趣。

  事实上,多个海外地区都已发行或正考虑发行伊斯兰主权债券,以发展其伊斯兰金融市场。因此,政府认为,除发行传统债券外,政府债券计划可透过发行伊斯兰债券,为香港发展伊斯兰债券市场带来契机,吸引世界各地有意分散投资组合的机构投资者购买优质的伊斯兰债券。

  有别於在政府债券计划下发行的传统政府债券,伊斯兰债券的结构是按符合伊斯兰律法的原则设计,涉及设立特定目的工具和多重资产转移。因此,我们需要修订《借款条例》,以涵盖政府藉发行伊斯兰债券集资的情况,使政府债券计划可发行伊斯兰债券。这样,发行伊斯兰债券所得的收益,便可记入债券基金作投资用途。

  此外,我们建议修订设立债券基金的立法会决议,容许从债券基金拨款支付票息和赎债付款予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及支付发行伊斯兰债券所招致的费用。

  另外,我们会透过对《税务条例》第26A条作出相关的修订,容许在政府债券计划下发行的伊斯兰债券所涉及的票息和处置收益获豁免缴付利得税。有关安排与现时适用於传统政府债券所涉及的利息付款和处置收益的税务待遇一样。

  主席,我们已在去年十二月的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概述立法建议的要点。我们也预期金融市场欢迎政府将伊斯兰债券纳入债券计划,从而增加债券产品类别和扩大投资者层面,促进本地债券市场多元及持续发展,同时鼓励其他有意发行伊斯兰债券的发债人在香港集资。我希望本会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以容许政府在债券计划下发行伊斯兰债券,从而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及资产管理中心地位。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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