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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单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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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一些内地居民尽管有香港刑事纪录,但仍获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证)来港定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每年有多少名有香港或内地刑事纪录的内地居民来港定居,并按他们所犯罪行(例如行贿、假结婚相关罪行、使用伪造旅行证件)列出分项数字;

(二)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当局每年分别对多少名有香港刑事纪录的内地居民(包括未服刑及已服刑者)在他们持单程证进入香港时采取以下行动:(i)拒绝入境、(ii)准许有条件或无条件留港定居、(iii)移交监狱服刑并于刑满后递解出境,以及(iv)移交监狱服刑并准许他们于刑满后留港定居;

(三)除第(二)项所述的行动外,现行机制是否容许当局酌情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个案;如是,详情为何;

(四)鉴于政府曾表示,中港双方设有通报机制,将在港违法的内地访客资料按时送交内地公安机关跟进,而有关人士在二至五年内不会获发证件(包括单程证)来港(不发证年期),政府和内地当局根据什么准则订出各类罪行的不发证年期;有否与内地当局检讨该通报机制;如有,详情为何;及

(五)会否与内地当局商讨设立恒常制度,以便当局在内地居民持单程证进入香港时审查他们有否香港刑事纪录,并拒绝有该等纪录而仍受不发证年期限制的人士入境;如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基本法》第22条,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士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九年解释,这项规定是指内地居民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来港,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

  就议员的提问,我综合回应如下。

  内地人士来港定居,必须持有有效的单程证,并且接受入境检查。入境管制人员一直以来小心谨慎为持证人办理入境检查。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没有备存有香港或内地刑事纪录的单程证持有人的人数资料。

  特区政府与内地有关部门设有既定机制防止内地访客进入香港从事违规或非法活动。入境处会定期向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提供在港违规人士的资料,以便有关当局更谨慎审批这些人士再次来港的申请。涉及的违规行为包括非法工作、违反逗留条件、管有或使用伪造证件、提供虚假声明、从事性工作,以及其他可被判监禁两年或以上的刑事罪行。内地当局视乎情况,一般在二至五年内都不会签发赴港签注及旅行证件给予有关人士。入境处就有关机制会适时作出检讨及与内地保持沟通,确保机制行之有效。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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