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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无牌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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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树根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答覆:

问题:

  较早前,北角一幢商住大厦发生三级火警,造成20多人受伤,当中数名宾馆住客危殆。据报,由於该大厦内设有多家持牌和无牌宾馆,而居民与宾馆住客在火警期间争相逃生超出了走火通道的负荷能力,以致出现了混乱情况。据悉,当局在审批宾馆牌照申请时不会考虑有关大厦的公契的规定和居民的意见。因此,尽管上述肇事大厦的公契订明3楼以上不得经营宾馆和有关的业主立案法团曾提出反对,当局仍向该大厦内的多间宾馆发出牌照。有评论指出,是次火警揭示了现行的宾馆发牌制度及相关条例存在漏洞,而且当局打击无牌宾馆不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因应上述事件,全面检讨现行的宾馆发牌制度及法例,包括加入一项牌照申请的审批条件,即申请人须提交证明有关申请没有违反大厦公契和地契条款;

(二)会否研究在宾馆发牌制度中引入机制,谘询牌照申请所涉大厦的居民对申请的意见,并将该等意见和大厦公用设施的负荷能力纳入为发牌的考虑因素;及

(三)有否计划检讨及改善现行打击无牌宾馆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强巡查与执法的力度,以及提高有关罪行的罚则,以加强阻吓力?

答覆:

主席:

  多谢钟树根议员的提问。上月底北角五洲大厦一场三级火灾造成伤害,令人难过。警方已将案件列作纵火案处理,事件仍在调查之中。现阶段我不会将这场火警灾害与宾馆发牌制度相提并论。

  就钟议员提出的问题,我的答覆如下:

(一)《旅馆业条例》(第349章),以下简称《条例》的目的,是通过发牌制度,确保用作旅馆的处所达至《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及《消防条例》(第95章)订明的标准,以保障旅客及公众安全。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下称牌照处,是执行《条例》的部门,负责处理旅馆牌照签发及相关的执法工作。《条例》是於一九九一年五月,由当时的立法局通过的,距今已二十多年。最近这几年,访港旅客数字上升很快,设於大厦里的宾馆也随需求而增多。接待游客的能力在扩大的同时,我们亦要确保市民的生活不受恶劣影响。所以,根据牌照处近年执行《条例》的实际经验,民政署早前已手检讨《旅馆业条例》及发牌程序,主要循两个方向:一是让牌照处能更有效执法,打击和取缔无牌旅馆;二是考虑收紧发牌的可取性和可行性,以求尽量减低对大厦其他住客造成的滋扰或影响。民政署正积极订出具体思路,预计在本年年中展开谘询工作,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我说清楚,这检讨并非如问题所说的因应这次火警才进行。

(二)牌照处须按《条例》所赋予的权限处理和审批旅馆牌照申请。按照现行的发牌机制,拟用作旅馆的处所须符合《建筑物条例》及《消防条例》订明的楼宇结构、消防安全及徖生配置的标准,及经建筑事务监督(注一)批准可用作「住用用途」。根据《建筑物条例》,「住用用途」是包括旅馆、宾馆、公寓等。牌照处亦会参考有关大厦核准图则及逃生途径的设计,确保预期占用大厦的总人数,不会因为旅馆的开立,而超越核准图则上订明的最高数目。

  根据《条例》第8(3)条,旅馆业监督(监督)只可以因有关旅馆未能符合《建筑物条例》和《消防条例》的相关标准,或未能在申请人亲自及持续监督下经营等原因,拒绝发出旅馆牌照。现行《条例》并无赋权监督可以因为其他的考虑,包括地契条款、大厦公契或住户意见等,否决有关申请。

  旅馆持牌人作为大厦单位的占用人,是有责任遵守大厦公契,这不会因为获发旅馆牌照而得到任何豁免。牌照处已在申请牌照指引、牌照申请表、申请表确认信和发牌、牌照续期及转让牌照信件中,均明确提醒旅馆持牌人必须确保在有关处所经营旅馆符合大厦公契及其他相关契约的条文,否则须承担法律上的后果。

  为了让有关大厦的居民尽早知悉该大厦内是否有单位申请旅馆牌照,牌照处将会计划实施一项新安排:当接获旅馆牌照申请,包括续期申请时,牌照处会主动通知有关大厦的法团、居民组织及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将有关资料上载於牌照处网页,以便法团和业主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公契的相关条文,以及考虑是否引用公契赋予的权力,采取适当的行动。

(三)牌照处已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透过大力执法、加强阻吓、广泛宣传等,致力打击和扫荡无牌旅馆。近年牌照处更增加人手和聘请具执法经验的前线人员,调整执法策略和灵活采用不同的执法模式,大幅增加巡查的次数,全力搜集涉嫌无牌经营旅馆的证据。

  在执法方面,牌照处在发现涉嫌无牌经营旅馆活动或接获举报时,会於8个工作天内作出巡查,视乎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采用最适当和最有效的方式跟进搜证,例如在不同时间进行突击巡查、展开针对性的大规模跨部门联合行动、或乔装顾客,即俗称「放蛇」,搜集证据等。如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关处所涉及无牌经营旅馆,牌照处会立即采取检控行动。

  牌照处亦已强化情报收集工作,派员到各区搜集有关怀疑无牌旅馆的宣传资料,更特别成立专责网络执法小队,负责浏览互联网网页、讨论区、博客专栏等,一方面搜寻怀疑无牌旅馆资讯和情报,另一方面呼吁旅客选择入住持牌旅馆。

  无牌经营旅馆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并会留有案底,最高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并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0,000元。为了增加阻吓作用,牌照处会将成功检控的定罪纪录及详细资料,转介差饷物业估价署、税务局、按揭银行或金融机构、物业业主、有关大厦业主立案法团及管理处等,以便他们就其各自规管范畴或权益作出跟进。假如有地产代理从业员或保险代理从业员被判罪,牌照处亦会将有关定罪纪录转介地产代理监管局或保险业监理处跟进。

  针对旅馆牌照持有人在其他处所经营无牌旅馆,一般称为「影子宾馆」,牌照处已实施了一项措施:如旅馆牌照持有人被法庭裁定经营无牌旅馆,牌照处会考虑援引《条例》,撤销其名下所有旅馆牌照,或拒绝其牌照续期。至今,共有13间持牌旅馆因此而被撤销牌照或拒绝牌照续期申请。

  在宣传方面,牌照处已把持牌旅馆的名单上载至网页(www.hadla.gov.hk),并推出「持牌宾馆标志」计划,方便旅客识别。牌照处亦与旅游事务署、香港旅游发展局、旅游业议会和消费者委员会等合作,呼吁旅客选择光顾持牌旅馆,并向内地旅游当局传达相关信息。牌照处会於农历新年假期前推出新一轮宣传活动,及在今年稍后时间推出智能手机流动应用程式,方便旅客随时随地查阅持牌旅馆的资料。

  过去五年,牌照处针对怀疑无牌经营旅馆的执法和检控数字大幅增加逾三倍(详见附表),期间共有390人被定罪,当中有13人被判即时监禁,足见牌照处加强打击的决心、力度和成效。

  牌照处会不时检讨及灵活地调整执法及宣传策略,继续全力打击和取缔无牌旅馆。多谢主席。

注一:根据《建筑物条例》,建筑事务监督为屋宇署署长。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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