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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就宾馆发牌申请谘询居民和打击无牌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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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琼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较早前,北角五洲大厦发生火警,该幢商住大厦的多名居民及宾馆住客因而受伤。据悉,尽管该大厦的公契订明3楼以上不得经营宾馆,但大厦内仍有多间宾馆在违反公契的情况下获发牌经营,另有多间宾馆无牌经营。民政事务局局长日前表示,政府正考虑检讨规管宾馆的《旅馆业条例》(第349章),并正就此进行研究,包括如何更有效地执法及打击无牌宾馆,以及有否需要收紧在商住大厦内经营的宾馆的发牌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检讨《旅馆业条例》的时间表及详情为何;

(二)会否考虑参考现时酒牌局处理酒牌新申请的模式,设立宾馆发牌委员会,并规定申请人须在本地报章刊登公告,让受影响的大厦居民有机会就有关申请向该委员会反映意见,以确保当局在审批宾馆牌照申请时顾及居民的利益;

(三)是否知悉,除五洲大厦外,目前有多少幢商住大厦的大厦公契包含限制设立宾馆的条款,以及该等大厦在全港的分布情况;

(四)按区议会分区划分,过去三年,每年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就打击无牌宾馆而进行的巡查次数,以及随后提出检控及定罪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及

(五)过去三年,每年牌照处透过主动巡查、派出乔装顾客(俗称「放蛇」),以及通过浏览代旅客订酒店及住宿的网页,分别侦破多少宗无牌经营宾馆的个案?

答覆:

主席:

  在香港经营旅馆,是受《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条例》)所监管。根据《条例》,任何处所提供收费住宿,必须领取旅馆牌照,方可经营,除非有关处所内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为连续28天或以上,则可获豁免。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是执行《条例》的部门,负责处理旅馆牌照签发及相关的执法工作。

  就李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民政署已着手检讨旅馆发牌程序及《条例》,目的是让牌照处能更有效执法,打击和取缔无牌旅馆,并在维持持牌旅馆的生存空间及减低对其他住客造成安全影响或滋扰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民政署正积极研究可行的具体方案,预计在本年年中展开谘询工作,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为了让有关大厦的居民尽早知悉该大厦内是否有单位申请旅馆牌照,牌照处正计划实施一项新安排:当接获旅馆牌照申请(包括续期申请)及即将签发牌照时,牌照处会主动通知该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居民组织及物管公司,以及将有关资料上载于牌照处网页,以便法团和业主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公契的相关条文,以及考虑是否引用公契赋予的权力,采取适当的行动。

(三)大厦公契是大厦各业主、物业管理人和发展商所签订的私人契约。大厦公契是否包含对设立宾馆施加限制条款,涉及诠释私人契约的问题。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诠释公契的司法管辖权属土地审裁处,政府并非诠释公契内容的权威。牌照处并没有相关资料。

(四)及(五)当发现涉嫌无牌经营旅馆活动或接获市民举报,牌照处会于8个工作天内作出巡查,视乎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采用最适当和最有效的方式跟进和调查,并运用各种针对性的方式搜证,例如在不同时间(包括非办公时间)进行突击巡查、展开针对性的大规模跨部门联合行动、或乔装顾客(即俗称「放蛇」)搜集证据等。如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关处所涉及无牌经营旅馆,牌照处便会立即采取检控行动。

  针对近年有无牌旅馆透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和出租房间的情况,牌照处已成立专责网络执法小队,浏览互联网网页、讨论区、博客专栏等,一方面搜寻怀疑无牌旅馆资讯和情报,另一方面呼吁旅客选择入住持牌旅馆。如发现无牌旅馆的资料,牌照处的执法人员便会跟进调查,同时要求有关网站删除相关资料。牌照处亦会不时发信予相关网站,说明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经营旅馆必须领牌的规定。

  过去三年,牌照处针对怀疑无牌经营旅馆的执法和检控数字(按区议会分区划分)载于附表。要成功检控一所无牌经营旅馆,牌照处执法人员需灵活运用不同的方式,搜集情报和搜集足够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将成功提出检控的数字,按主动巡查、派出乔装顾客(俗称「放蛇」),及通过浏览代旅客订酒店及住宿的网页等作分类统计。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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