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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除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II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一条第五款所订的法定补偿计划,政府一向基於道德或体恤理由,在审判不公但政府无须因此负上法律责任的若干特殊情况下发放特惠补偿金,当中包括但不限於申索人因警方或其他政府机构的严重失职而被错误定罪或起诉和随后被拘押一段时间的个案,尽管此等情况不可作为提出民事索偿的理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特惠补偿金申请获批及被拒的宗数分别为何;获批个案的详情,包括每宗个案获发的补偿金额,以及部分申请被拒(如有的话)的原因;
(二)哪个机构负责评核特惠补偿金申请,以及有关的评核准则为何;
(三)过去五年,政府接获有关特惠补偿金申请被拒或不满获发的补偿金额的投诉宗数及详情;及
(四)有否评估律政司司长及相关政府部门在评核特惠补偿金申请时会否出现利益冲突;若评估结果为会,政府会否参照英国的制度,以法定计划取代现行处理此类申请的安排,而在该计划下委任独立评核员负责考虑特惠补偿金申请的理据及决定拟发放的补偿金额;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过去五年,根据行政安排提出的特惠补偿金申请共有九宗。在这九宗申请中,申请被拒的个案有七宗、法律政策专员认为属指引涵盖范围的个案有一宗(补偿金额有待厘定),而有待决定的个案有一宗。关於该宗特惠补偿金金额有待厘定的个案,律政司与申请人的法律顾问仍在进行「内容不损害权益」的通讯。至於七宗被拒的申请不获批准,是由於未能符合下文第(二)部分回覆所述的相关准则。
(二)在律政司法律政策科的律师辅助下,法律政策专员负责考虑个别个案是否属指引涵盖的范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经考虑律政司和任何其他受影响的决策局或部门的意见后,会厘定应发放的金额。有关发放特惠补偿金的行政指引如下∶
(1)若某人就某项刑事罪行被定罪而被拘押一段时间,且其后因被证实无辜而获无条件赦免,或在行政长官把案件转交上诉法庭后或经逾时提出的上诉而获撤销定罪,则可发放补偿金予该人。
(2)若某人因警方或其他公共机构的严重错失而被错误定罪或起诉和随后被羁押一段时间,则该人可获发放补偿金。例如,被告人因检控人员或警方给予法庭不正确资料而遭拒绝保释,又或警方隐瞒本有助宽免被定罪者罪责的关键性证供。如错误作为是由法官或裁判官作出,申索人也可据此获发放补偿金,但为保持司法机构独立的观感,就该等案件支付的补偿只可按司法机构的建议而作出。
(3)除指引的(1)及(2)项外,在特别值得补偿的案件中,即使有关损失并非由公共机构的错误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致,申索人也可获发放补偿金。
(4)若纯粹因为控方未能就某项控罪证实案中无合理疑点,则申索人不会获发放补偿金。
(5)如对申索人是否无辜有严重质疑,可拒绝发放补偿金,所依论据是,若用公帑向可能有罪但基於例如纯粹技术问题而获撤销定罪的人作出补偿,会令人反感。
(6)如申索人须对本身的不幸情况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例如他蓄意隐瞒本可证明其无辜的证据,则可拒绝发放补偿或按比例削减补偿金额。
(7)从公共政策或公共行政的角度来看,若把补偿范围由指引(1)、(2)和(3)项所述情况延伸至在一般刑事程序中蒙受损失的人(例如指引(4)项适用的人),会带来费用和其他资源的庞大影响。准申索人的数目会大增,以致需交由一个审裁机构或其他特别机制调查每宗案件,以便把极可能是无辜的申索人从那些侥幸免被定罪的申索人区分开来。
如个案属指引涵盖的范围,补偿金会计及:
(a)金钱损失
(i)入息损失(在有关的情况下包括未来入息);
(ii)申索人的家人合理招致的损失和开支;
(iii)任何其他可确定的损失,例如经被迫出售因申索人被定罪或受惩处而不能使用的业务资产所招致的损失,以及支付罚款的金钱如用作投资可带来的收入的损失;
(iv)及至申索人在被定罪的原讼法律程序中所合理招致并由申索人或其家人承担,而又尚未获付还的法律开支。
(b)非金钱损失
(i)失去自由;
(ii)对品格或声誉造成的损害。
申索人在申索补偿的过程中合理招致的法律开支或其他开支,也可获付还。在合适情况下,申索人可获发中期补偿金,但总金额会少於最低的可能最终补偿金。
(三)关於过去五年政府就特惠补偿金申请被拒或判给的金额所接获的投诉,律政司没有备存有关的统计数字及投诉详情。
(四)正如上文第(二)部分回覆所述,法律政策专员在律政司法律政策科的律师辅助下,负责处理根据行政安排提出的特惠补偿金申请。如有需要,亦会寻求独立的私人执业大律师的意见。律政司司长不会参与考虑或决定过程。无论如何,律政司在处理每宗特惠补偿金申请时,都会评估律政司司长或相关政府部门会否有利益冲突。假如评估结果为会,我们会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例如委聘私人执业大律师就申请的成功机会提供意见。
至於英国的补偿计划,我们知悉英国已在二○○六年废除酌情发放特惠补偿的计划,现行补偿计划的范围只限於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六项提出的申索。此外,英国现行计划的独立评核员所担当的角色,只限於评核补偿金额(而非申领补偿的资格)。因此,律政司在处理特惠补偿金的申请时,会继续依循本部分答覆第一段所述的做法。
完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