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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办起诉一名商业传真讯息发送人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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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今日(一月二十日)起诉一名商业传真讯息发送人(该发送人)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条例》)第39条。

  通讯办发言人表示:「我们接获投诉,指该发送人发送没有包含取消接收陈述的商业传真讯息,并向已在《拒收传真讯息登记册》登记的电话号码发送该等商业传真讯息。经调查后,我们于二○一三年五月根据《条例》第38条向该发送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他停止发送违反《条例》的传真讯息。然而,我们继续收到针对该发送人的投诉,显示该发送人没有遵守执行通知。二○一三年八月,我们采取突击行动并收集进一步证据。该发送人今天被传召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往观塘裁判法院应讯。」

  《条例》规管通过公共电讯服务向电子地址发送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须遵循《条例》规定,其中包括在讯息内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遵照取消接收要求,以及不得向登记于《拒收讯息登记册》的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根据《条例》,任何人违反关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或已违反该等规则而违反的情况相当可能会持续或再度发生,则可向该人送达执行通知以指示他纠正该项违反事项。任何人违反向他送达的执行通知,即属犯罪。经第一次定罪,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经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0元。

  发言人说∶「自《条例》于二○○七年十二月全面实施以来,投诉数字由二○○八年的8 752宗大幅减少至二○一三年的2 046宗。截至二○一三年十二月底,我们向违反或可能已违反《条例》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共发出了2 764封劝谕信、606封警告信和23份执行通知。除本个案外,其他发送人获送达执行通知后,均停止再发送违反相关执行通知的商业电子讯息。」

  发言人补充∶「这是首宗因违反执行通知而根据《条例》检控的个案。我们一直致力采取迅速和适当的执法行动,以执行该条例。」



2014年1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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