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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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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打击滥用公屋个案一向不遗余力,最近有一名公屋租户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不向房屋署申报拥有房产而被定罪。

  在这宗个案中,一名公屋居民於二○一二年填写入息申报表时,故意隐瞒拥有一个住宅物业的业权及其相关收入,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三万五千元。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一月十九日)表示:「在公屋居住满十年或以上的租户,须每两年申报入息,若其家庭总入息超逾资助入息限额,须缴交倍半或双倍净额租金。缴交双倍净额租金的租户,须在下一个申报周期申报资产;如选择不申报,或若其家庭资产净值超逾指定的资产净值限额,便须迁出公屋单位。」

  他续称:「租户须申报的入息包括:受雇、自雇、经营业务同来自资产所得收入,定期存款及各项投资利息,退休金等。而资产就包括:土地、房产、车辆、的士、公共小巴牌照、经营业务、投资、存款及现金。」

  发言人重申,公屋租户一定要如实申报他们在本港及海外的收入和资产。房屋署有机制审查租户申报的入息及资产,以确定其应缴交租金水平或继续租住公屋的资格。租户如申报入息或资产时作出明知的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最高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房屋署亦会向租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



2014年1月19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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