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律政司司长谈政改谘询(只有中文)
****************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九日)出席一个午餐会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真普联提出「三轨方案」缺一不可,你觉得都是违反《基本法》的,你觉得会否影响谘询进行?

律政司司长:正如昨天我的同事也说过,现阶段我们仍在进行谘询,所以我们不就个别方案作具体评论。但我们留意到在「三轨方案」里包括「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也在电视留意到郑宇硕教授在接受传媒提问时,用英文说过希望在「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的过程后,提名委员会以形式化的过程去确认这个提名。他虽然指出他不想用「橡皮图章」一词,但用了英文formality(形式)这个字去解说。若果如此,这个会是往后我们在谘询阶段完结后,考虑这个方案是否会违反《基本法》的一个重要考虑。我们以前也很清楚解说过,任何会削弱、绕过或夺去提名委员会实质提名权的建议都会有很大机会违反《基本法》,因为「三轨方案」都是昨日刚推出,很可能往后在谘询过程里会有其他讨论,亦会有可能再与其他方案糅合,或有改善,或有其他变化,这个我们会密切留意,希望在整个五个月的谘询过程里,尽量听多些不同的意见、不同的方案。

记者:如你刚才引述郑宇硕教授说,如在初阶段有「公民提名」元素,最后都经提名委员会用「机构提名」形式去确认的话,即经过民主程序,这个你是否觉得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没有削弱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呢?

律政司司长:用你刚才的说法,关键在於提名委员会可以在建议内容里如何行使它的权力,透过什么程序去确认,特别是在有关建议里,这个确认纯粹是形式化,或是提名委员会仍可以实质履行它的提名权,可以依照它的意愿去决定提名与否,还是说它是没选择的,总言之凑够多少个市民的支持,就必须以形式化地确认这个提名,两者有很大分别,特别是后者会有很大机会违反《基本法》。

记者:刚才林大辉议员好像不满意你「暧昧」,为什么你要继续「暧昧」呢?

律政司司长:刚才「暧昧」那方面,我只是跟林大辉议员用的词,大家说笑轻松些,大家不用那么执用「暧昧」的字眼。其实真正的理由刚才也说过,在现阶段,正如在十二月四日正式展开谘询时说得很清楚,我们开宗明义说这五个月是希望听意见。因为我们希望听意见,我们不想在听意见的过程里好像听一句建议,便立即作出回应,而不给予大家时间在社会上酝酿、在社会上其他人士也可以进行讨论。所以我们希望做得到的,是在这五个月里,我们不希望就个别的意见或方案作出评论,主要目的是希望大家尽量有多些讨论空间,我们可问多些问题,听多些意见,从而可以在五个月后有较丰富的资料,亦有较大空间去营造共识,和推敲出希望大家会接受的一些较确实的意见。多谢大家。



2014年1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4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