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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电动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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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姚思荣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电动轮椅是部分伤残人士和某些长者的代步工具。据报,有不少轮椅使用者改装电动轮椅(例如提高轮椅的行驶速度、加设购物篮和增设企位等)。由於电动轮椅不属於交通工具,所以不受运输署规管。然而,有市民指出,电动轮椅在行人路及行人过路处高速行驶可能会危害轮椅使用者及行人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至二○一二年,当局收到有关电动轮椅危害行人安全或对行人造成阻碍的投诉数目为何;

(二)有否对电动轮椅的结构、重量及最高行驶速度制订安全标准,以及如何确保经过改装的电动轮椅符合该等标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除了《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8)条外,有否其他法例惩处不适当使用电动轮椅的人士;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运输及房屋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运输署、警务处及徖生署后,我现就问题各项回覆如下∶

(一)二○一○至二○一二年,运输署只在二○一二年收到一宗有关电动轮椅危害行人安全或对行人造成阻碍的投诉。而警务处则没有相关的统计数据。

(二)及(三)为保障消费者,《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条例》)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须确保他们在香港供应的消费品(包括电动轮椅)合理地安全。香港海关作为《条例》的执法部门,在确定在市场上销售的消费品是否符合《条例》时,会考虑由标准检定机构公布而适用的安全标准。就电动轮椅而言,有关的标准包括国际标准ISO 7176及内地公布的国家标准GB/T 12996-2012。

  就不当使用电动轮椅,和其速度限制及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的安全问题,我们的答覆如下∶

  由於轮椅使用者是使用行人路及行人过路处等设施,因此应遵守适用於行人的规则及指引。市民应尊重轮椅使用者使用路面的权利,而轮椅使用者亦应尊重其他人士使用道路的权利,并顾及其他人的安全。为教育轮椅使用者正确使用电动轮椅,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复康专科及资源中心举办有关安全使用电动轮椅的治疗小组,提供在不同情况下使用电动轮椅的指引及训练,以便使用者可在横过马路时及在人多的地方安全行走。

  除上述使用守则外,《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 第4(8)条规定任何人士若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驾驶,或其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便属违法。违例者可处罚款港币500元或监禁三个月。在不同情况下,可造成危险的电动或非电动轮椅速度不尽相同。《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并没有作出划一的速度限制,以便执法人员可因应实际情况执法。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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