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七题:拐带儿童及贩运人口
***************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关拐带和贩卖人口的罪行,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关於拐带或贩卖人口罪行的举报有多少宗;该等案件当中,分别有多少宗的受害人为儿童及已侦破;及

(二)警方有没有设立专职队伍负责调查该等案件;如有,编制为何;如没有,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拐带儿童」及「贩运人口」均属严重罪行。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3条「拐带14岁以下儿童」罪,以任何方式非法引走、带走、诱走、骗走或禁锢任何14岁以下的儿童,意图剥夺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合法照顾、看管该儿童的人对该儿童的管有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七年。

  在「贩运人口」方面,特区政府透过多条相关法例打击与「贩运人口」有关的罪行,包括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9条下,任何人参与将另一人带入或带出香港,目的在於卖淫,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十年。

  在二○○八年至二○一二年间,警方共接获五宗怀疑「拐带儿童」的举报,五名儿童均为14岁以下,最后所有儿童均被寻回。五宗个案中,两宗涉及母亲把子女带走,一宗涉及男童跟友人擅离男童院,两宗涉及陌生人。涉及陌生人的两宗个案的犯案目的均非为夺去儿童,其中一宗为非礼,另外一宗为带被拐女童进行DNA测试以向婚外情女朋友证明自己女儿非其亲生。

  另外,由二○○八年至二○一二年,警方共接获14宗与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9条有关的「贩运人口」案件,全部与卖淫活动有关,其中一宗案件涉及两名未满18岁女子,全部案件均已侦破。

  警方会根据个别「拐带儿童」及「贩运人口」案件的性质和严重性等,把案件交由合适的刑事单位(例如重案组、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等)跟进。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