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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对内地商业车辆司机在港驾驶该等车辆期间施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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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兆平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本人近日收到投诉,指称跨境车辆的内地司机涉嫌违规在本港提供接载乘客服务,影响本地司机的工作机会和生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获发牌照在本港行驶的内地商业车辆数目为何;过去三年,每年进入香港的内地商业车辆数目及架次为何;及

(二)除了《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其附属法例外,现时内地商业车辆的司机在港驾驶该等车辆时受到什么限制;政府有何措施监察该等司机有没有违反该等限制;过去三年,有没有司机因违反该等限制而遭检控;若有,每项限制的检控宗数和一般的处罚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现时,往来粤港两地的内地跨境商业车辆只有内地跨境货车及内地跨境巴士。按照现行机制,获发跨境车辆配额往来粤港两地的内地跨境货车及内地跨境巴士必须取得广东省公安厅发出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俗称「批文」),并在运输署完成办理相关车辆登记和牌证手续,以及获发跨境车辆「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许可证)后,才可以来往粤港两地。

  就潘兆平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三年底,获发配额并持有有效许可证的内地跨境货车及内地跨境巴士数目约为900辆。根据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及香港海关的记录,过去三年,每年进出香港的所有跨境商业车辆(包括约15 800辆为香港车辆及约900辆为内地车辆)架次如下:   

   年份    跨境车辆(百万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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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      9.1
 二○一二年      8.9
 二○一三年
(截至十一月三十日)  8.1

 
  当局并没有备存香港或内地跨境商业车辆进出香港的分类数字统计。

(二)所有在香港行驶的车辆(包括内地跨境商业车辆)均受《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其附属法例规管。此外,根据粤港两地政府的协定,内地跨境商业车辆司机只可驾驶批文中指定的内地跨境商业车辆过境。另外,运输署规定持有有效许可证的跨境车辆只可由指定的司机驾驶,而且有关的车辆及司机不得涉及任何非法活动,否则运输署会考虑撤销有关许可证。过去三年,没有内地跨境商业车辆及司机因涉及非法活动而被运输署取消有关许可证。

  此外,内地跨境商业车辆司机驾驶批文中指定的内地跨境商业车辆过境时,须持有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附有适当签注的通行证,并经入境处职员於口岸核实其符合入境规定后,一般而言会以访客身分入境香港。根据《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所有访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否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港币五万元及入狱两年。入境处不时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进行打击非法劳工行动。入境处并没有备存内地访客涉及在港非法工作的职业分类统计数字。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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