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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就启明街45、47、49及51号楼宇发出拆卸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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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今日(十二月十九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发出4张法定命令,令有关业主在九个月内展开拆卸位於土瓜湾启明街45、47、49及51号整幢建筑物,并於展开后六个月内完成。

  屋宇署发言人表示:「在考虑到有关楼宇的结构状况后,屋宇署认为需要把启明街45、47、49及51号整幢建筑物拆卸。有鉴於启明街45、47及49号的楼宇现时没有明显危险及仍然可以占用,启明街51号已完成必要的保护工程以稳定其结构状况因此被拆卸前仍然可以占用,屋宇署亦同时理解居民需要时间组织和筹备有关拆卸工程,因此有关命令将容许相关业主可以在九个月内展开有关工程,并於展开后六个月内完成。换言之,除了现时已迁出51号住宅单位的居民,其余在45、47及49号的居民和商户以及51号地下的商户现时仍可继续於有关楼宇居住及营业。」

  根据屋宇署的批准图则,启明街45、47、49及51号楼宇於同时期建造,其结构在设计上属一整体且互相支承。於启明街45、47、49及51号的建筑物是以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六层高综合用途楼宇,於一九五七年七月获发占用许可证。根据该楼宇的批准图则,启明街45及47号的楼宇和49及51号的楼宇分别共用一条公用楼梯。

  屋宇署曾向启明街51号楼宇的业主发出勘测令,令其委任认可人士为楼宇结构进行详细勘测。其后,由於有关业主未能自行组织维修和勘测工程,并有财政困难,屋宇署遂於二○一○年十月委聘顾问和政府承建商进行勘测工程。

  根据屋宇署顾问和政府承建商於二○一三年八月完成的勘测结果显示,启明街51号楼宇1字楼至5字楼的悬臂式平板露台已经变得危险,须尽快竖立临时支架以巩固楼宇结构的稳定性,而屋宇署亦有需要在不对住孅及公众构成危险的情况下,对该楼宇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勘测工程。屋宇署遂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7(1)(a)(i)条的规定向区域法院申请封闭令封闭启明街51号的楼宇,而该楼宇亦於当日封闭。该楼宇涉及的32个占用人亦於同日迁出楼宇,除部分自行安排临时居所外,其余居民获安排迁入房屋署辖下位於石篱的临时住所,现时仍有17名居民於石篱暂住。至於地下的商户,则可继续营业。

  在发出封闭令后,屋宇署随即就有关51号楼宇1字楼至5字楼的悬臂式平板露台展开必须的临时保护工程及对主体建筑物进行详细勘测及钻取样本工程。

  顾问和政府承建商根据样本测试结果和现场勘测所得作详细分析及结构评估,向屋宇署提交报告。报告结果显示有关的主体建筑物及启明街49及51号之间的公用楼梯的结构状况恶劣,令该楼宇不适宜占用。屋宇署经审慎考虑后,决定51号楼宇须整幢拆卸,当中包括启明街49及51号之间的公用楼梯,以保障住户及公众安全。

  除上述顾问就51号楼宇的详细勘测外,屋宇署亦在49及51号之间,以及45及47号之间的公用楼梯部分钻取样本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混凝土的强度和质量均低於标准,相信45、47及49号楼宇的结构状况亦不理想。由於49号楼宇的结构状况不理想,加上启明街49及51号之间的公用楼梯被拆卸后将导致启明街49号的单位缺乏进出通道,使该楼宇不适宜占用,故启明街49号亦须拆卸。

  此外,如上所述,根据屋宇署的批准图则,启明街45、47、49及51号楼宇於同时期建造,其结构在设计上属一整体且互相支承。当启明街49及51号被拆卸后,启明街45及47号的结构会因失去支承而变得不稳定,不能够单独安全地伫立,同时考虑到45及47号楼宇的结构状况亦不理想,因此启明街45及47号的楼宇亦须同时被拆卸。

  启明街45、47、49及51号的拆卸工程将不会影响启明街其他楼宇及附近一带楼宇的安全。

  根据有关拆卸命令,业主须自行委任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在该拆卸工程展开前把有关工程建议书呈交屋宇署审批,并监督整个拆卸工程,以确保公众安全。拆卸工程须於命令发出日期起计九个月内展开,并於展开后六个月内完成。经考虑有关楼宇现时没有明显危险及於启明街51号已进行相关的临时巩固措施,受影响的启明街45、47及49号居民和商户及51号地下的商户在拆卸工程展开前仍可於有关楼宇内居住及营业。屋宇署在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就启明街51号向法庭申请的封闭令则继续生效。屋宇署将在明日(十二月二十日)与有关居民和商户会面,届时将详细讲解有关拆卸命令的事宜,包括遵从命令的细节及向居民提供援助的安排等等。

  屋宇署发言人说:「在拆卸工程展开前,本署人员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楼宇的结构状况。本署将与有关政府部门合作为受影响住户提供适切的协助。」

  屋宇署发言人强调,楼宇业主有责任定期检验和保养其私人处所包括楼宇的公用部分,以确保楼宇安全及状况良好。



2013年12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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