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今年六月,政府提交《2013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目的是加强规管在私人土地上非法摆放建筑废物的问题,我们计划透过规定在私人土地摆放建筑废物前,须事前按照一套新设程序取得土地拥有人的书面许可,从而协助政府部门加强执法。

  首先我要多谢由何秀兰议员担任主席的法案委员会,经过四次会议,顺利完成审议工作,并就《条例草案》的执行和非法弃置废物的更广泛议题提出意见。刚才几位议员的发言已表达了议会的关注,我回应如下:

  整体而言,在现行《废物处置条例》下,摆放废物须事先得到有关土地业权人许可,但就私人土地而言,过去政府曾经因为业权资料不完整或记录过时,无法成功提出检控。根据《条例草案》,任何人日后如果要在私人土地上摆放建筑废物,除非符合相关豁免,否则必须事前向私人土地的所有拥有人取得有效的书面许可,并且经过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人员的核实及加盖认收的程序,才可进行摆放活动。新程序有以下好处:

(一)我们可以预先得悉在私人土地上有关摆放物料的计划,执法人员可根据新订的程序,采取适时的执法行动。

(二)新程序要求所有拥有人给予书面许可,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土地拥有人的利益。

(三)我们亦要求在土地上的显眼位置展示有关资料,提高有关摆放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公众监察。

  有几位议员提到上水河上乡的事件,在此我也作出回应。上水河上乡出现大量倾倒建筑废物的事件,属於标志性的个案。我们参考了这个个案而制订《条例草案》的内容。其中,在《废物处置条例》之下,摆放废物须事先得到许可,但没有具体规定所需程序,而且任何一名拥有人或合法拥有人均有资格给予许可,造成执法时遇到资料不全难以跟进的情况,而且如土地拥有人由多人共同拥有,即使摆放活动取得许可,个别没有参与的土地拥有人亦有可能持不同意见而感到权益受损。为改善有关情况,根据《条例草案》,日后任何人如果要在私人土地上摆放建筑废物,除非符合相关豁免,必须事前向私人土地的所有拥有人取得有效的书面许可才可进行。

  亦有议员关注在市区发生的非法摆放建筑废物活动。就此,我希望强调《条例草案》将适用於港九和新界的私人土地,虽然《条例草案》建议若干豁免,但现行《废物处置条例》之下的规管仍然适用,故摆放者如未获授权或未有合理辩解而在该地方摆放任何废物,即属违法。我要强调,非法摆放建筑废物一经定罪,第一次的最高罚则可为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及后再次定罪的最高罚则亦会增加。我们亦会加强宣传,以收阻吓之效果。

  除环保署致力执行《废物处置条例》的规定外,其他相关部门亦会按照实际情况及其赋予的权力引用合适的法例,就非法摆放建筑废物采取适当行动。各执法部门会继续透过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监察倾倒废物的黑点、交流情报及按情况需要加强进行巡逻及突击行动,以打击非法弃置或倾倒建筑废物活动。

  至於有议员关注豁免的安排,这里我也作出回应。关於《条例草案》因应现行规管在私人土地上非法摆放建筑废物时所遇到的执法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善措施,从而加强执法效力及阻吓性。鉴於摆放建筑废物可能有其正当用途,如某些小规模摆放或摆放活动为已审批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故此无须加强规管。因此,《条例草案》有两方面的豁免,包括:

(一)摆放建筑废物的总面积如不足二十平方米;或

(二)摆放活动是建筑工程的一部分,而该建筑工程是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或《建筑物条例》在该地段展开。

  在法案委员会的审议阶段,曾经探讨上述豁免安排会否存有漏洞,例如条文不设高度或深度限制,亦曾经讨论豁免面积是否适当。整体而言,我们相信现时的建议已经平衡有关的实际考虑,属於适当的做法。

  代主席,我稍后会动议一项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正案)。这项修正案已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阶段再作介绍。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便有关加强规管的建议在我们的宣传计划后,可以尽快开始实施。

  多谢代主席。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8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