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八题:规管宠物买卖
*************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去年就加强规管宠物买卖的建议措施谘询公众。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在本年四月十六日向本会事务委员会汇报谘询结果时表示,目标是在今年内提出修订《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B),但至今仍未向本会提交任何立法建议。此外,有关注动物权益团体反映,拟议的修订条文只对繁殖和售卖狗只作出规管,不能全面监管私人繁殖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渔护署及警方接获虐待动物的举报及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并按被虐动物的种类列出分项资料;

(二)过去三年,每年的宠物销售额,并按动物的种类列出分项资料;

(三)为何至今仍未向本会提交上述的立法建议及将於何时提交;

(四)鉴於有关注动物权益团体忧虑,拟议的修订并未禁止在私人住宅内经营动物繁殖场以致当局难以突击巡查该等繁殖场、容许以私人名义申领牌照繁殖及买卖动物,以及没有就全港的发牌数目设定上限,当局有否评估该等情况有否构成漏洞,令当局难以有效监管私人繁殖宠物活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渔护署有否评估,全面禁止私人繁殖宠物作商业用途的国家或地方,虐待及遗弃动物的个案数字是否较少;如评估结果为是,详情为何,以及渔护署会否考虑采取该做法;如没有评估,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现时,根据《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第139B章),任何出售动物或禽鸟或提供动物或禽鸟出售的人,均须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渔护署署长)领取动物售卖商牌照,但将自己任何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或禽鸟或其后代出售,则可获豁免。部分商业繁殖者利用这项豁免,以私人宠物饲养人士的名义作掩饰以进行经营,藉此逃避遵从相关法规,以致引起公众徖生和动物福利方面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狗只售卖中尤见严重。

  为加强规管宠物买卖以促进动物健康和福利,当局检讨了宠物业的运作模式、相关的执法行动及法例,并於二○一二年十月举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主要的建议包括引入新的牌照/许可证制度,以加强规管繁殖及售卖狗只的人士、提高第139B章所订罚则,以及赋权渔护署署长在特定情况下撤销动物售卖商牌照。其后,我们於二○一三年四月向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汇报谘询结果。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政府接获有关怀疑虐待动物的举报个案,分别为二○一○年的153宗、二○一一年的129宗和二○一二年的112宗。大部分举报个案经相关部门调查后均证实为不涉及虐待动物。其中根据《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提出的检控宗数分别为二○一○年的11宗、二○一一年的15宗和二○一二年的19宗,当中绝大多数都能把涉案人士成功定罪。至於有关个案所涉及的动物种类,当局没有备存相关的统计数字。

(二)根据现行法例,动物售卖商无需向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汇报宠物销售数字,故当局没有备存相关的统计数字。

(三)当局於今年四月十六日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公众谘询的结果时,提到我们的目标是在二○一三年内把修订规例提交立法会审议。然而,在该次会议上多名委员对政府所提议的新发牌制度提出不同的意见。一些动物团体和宠物售卖及繁殖业界亦在公众谘询结束后就拟议的新发牌制度提出了新的观点。为了跟进这些意见及观点,过去数月,当局再次会见相关的立法会议员、动物团体及业界代表,就规管的形式及细节详细交换意见。我们现正仔细研究这些意见,以期在确保动物福利的同时落实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管制度,并会尽快把修订规例提交立法会审议。

(四)当局备悉有一些动物团体对渔护署的执法效力表示关注。事实上,渔护署在审批牌照申请时会到拟用的售卖/繁殖处所巡视,在牌照发出后渔护署亦会到有关处所进行巡查,以确保持牌人遵循相关的发牌条件及营业守则。除非渔护署署长信纳申请人或持牌人拟用的处所符合相关的规定,否则不会批给牌照或将牌照续期。

  另外,议员指有一些动物团体关注当局的建议将容许市民以「私人名义」申领牌照繁殖及买卖动物。是次建议修例的目的,正是要透过发牌制度去规管这些实际上是商业繁殖者的人士,他们现时利用法例的豁免,以私人宠物饲养人士的名义作掩饰经营动物繁殖及买卖。

  我们希望可以透过拟议的发牌制度去全面规管所有繁殖动物以作售卖用途的人士,因此当局不建议为发牌数目设定上限。

(五)根据渔护署掌握的资料,目前没有国家或地方全面禁止私人繁殖宠物作商业用途,包括英国、美国、澳洲及新西兰这些已发展国家。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7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