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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规管专营巴士上播放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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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本人收到不少市民就路讯通控股有限公司(路讯通)在九龙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九巴)辖下的巴士上播放的视听节目作出的投诉。投诉内容包括时事节目的立场偏颇,以及广告播放时间过长等。他们认为,每日有高达260万人次的九巴乘客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接收到该等视听节目的资讯,因此当局有必要加强规管该等节目的质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运输署与九巴签订有关在巴士上播放视听节目的合约的详情为何,包括在节目内容方面有何规定;运输署如何监察路讯通播放的视听节目是否符合合约规定;

(二)鉴於上述合约订明每小时的播放时间中广告所占的百分比不得超逾20%,但申诉专员公署在本年发表的年报指出,运输署由二○一一年六月起每季对路讯通播放广告的时间进行抽查,二○一一年的抽查结果显示当时绝大部分情况超出该百分比,而直至二○一二年四月,播放广告的时间百分比才符合规定,运输署由去年中至今,有否再进行抽查,以及有否接获播放广告时间过长的投诉;如有,详情为何;如没有再抽查,原因为何;及

(三)除《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及上述合约外,在专营巴士上播放的视听节目的内容是否受任何其他条例、指引或守则规管;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会否考虑参考通讯事务管理局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就电视节目发出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引入一套适用於巴士上播放的视听节目的业务守则,以确保在巴士上播放的时事及资讯节目的内容符合准确、公正及持平的原则;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设有机制监管专营巴士车厢内安装视听广播系统。就毛孟静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及(三)专营巴士公司在巴士车厢内安装视听广播系统须符合运输署发出的一系列规定,当中包括视听系统硬件的设计及安装、音量安排、播放广告、定期报告及乘客意见调查等。主要的规定如下:

(a)视听系统硬件的设计及安装:专营巴士公司须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香港法例第374A章)第37条关於视象显示器的规定。此外,视听广播系统装备的设计及安装必须不影响巴士运作的安全,安装视听广播系统装备的位置亦不能妨碍乘客安全;

(b)视听广播系统的音量安排:专营巴士公司须在巴士下层车尾部分划设静音区,巴士车厢内其余地方的音量水平应与周遭环境的音量相若,差距不得超逾两分贝。此外,视听广播系统的节目须使用压缩器减低音调的变化。视听广播系统亦不能妨扰报站系统的运作;

(c)播放广告:视听广播系统播放的广告所占的比例,不能超逾每小时广播时间的百分比之二十;及

(d)定期报告及乘客意见调查:专营巴士公司须定期检视视听广播系统的音量水平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运输署提交报告。另外,巴士公司亦须定期收集乘客对巴士车厢内视听广播系统的意见,并按需要作出改善。

  在日常监管方面,运输署会透过巴士公司按规定定期提交的报告,以及从不同渠道收到的市民意见,监察巴士上视听系统的整体运作情况。署方亦会不时进行实地调查,包括调查视听广播系统播放的广告所占的比例。如发现个别巴士上的视听系统运作不合符要求,巴士公司须按指示作出改善。

  就节目的内容而言,现时营办商打算在巴士车厢内视听广播系统播放的节目,均须按《电影检查条例》(香港法例第392章)要求於放映前送交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检查,通过后才会播放。另外,在视听广播系统上播放的节目及广告内容,亦受相关的法例监管(例如《商品说明条例》(香港法例第362章)及《不良广告(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231章))。

  按《广播条例》(香港法例第562章),虽然路讯通无须领有牌照,但公司亦一样参考《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制作节目。因此,无须另定业务守则。

(二)就申诉专员公署在早前提出关於九巴巴士车厢内视听广播系统的广告比例超逾每小时广播时间百分比之二十的情况,运输署已敦促巴士公司作出改善。运输署在二○一二年七月至二○一三年十月期间,进行了共10次调查,抽查了481辆巴士。当中,除了曾在二○一二年进行的其中两次调查,有被抽查的巴士的视听广播系统播放广告时间不符合运输署的规定外,其余调查均显示巴士上的广告播放比率全部符合规定,显示巴士公司已作出改善。就关於广告过多的投诉,运输署在同期共接获21宗投诉。

  运输署会继续密切注意情况,定期就视听广播系统的运作进行调查,并会就调查结果作出合适的跟进。



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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