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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因洗黑钱罪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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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四十四岁居港外籍女子早前被裁定洗黑钱罪名成立,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十二个月。

  案情透露,该名女被告於网上社交网络认识一名自称为美国人的男子,该名男子其后要求被告利用她的账户将五万八千八百美元汇往海外。被告虽然怀疑款项的来源,仍然协助该名男子汇款,并收取港币一万元报酬。警方经调查后,发现该笔款项与一宗在二○一二年年底发生的美国电邮骗案有关。

  警方重申洗黑钱乃严重罪行,提醒市民不要借出私人户口作可疑用途。借出银行户口供他人使用作不法用途,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四五五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的罪行,最高刑罚可被判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十四年。

  警方亦提醒市民网上交友要谨慎,切勿答应不当的要求。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二百八十五号



2013年12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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