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民政事务局局长在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有关规管物业管理行业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有关规管物业管理行业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向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介绍了政府的立法建议。

  在现时全港大约四万幢私人楼宇中,大约六成的大厦是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政府在二○一一年就物业管理行业的规管,进行了公众谘询。谘询结果显示公众普遍支持就物业管理行业设立强制性的发牌制度,希望能透过订定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的基本资格要求,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准。

  由业界、相关专业人士和持份者组成的规管物业管理行业谘询委员会,在过去两年为拟订规管制度细节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我简介几点:

  在物管公司的规管方面,我们建议实施单一级别的发牌制度。物管公司的发牌条件,包括如必须聘有足够的持有物管从业员牌照的职员和董事,和过往的良好纪录等。

  持牌物管公司须向监管局提供指定资料,例如管理的物业组合、聘用持牌物管从业员的人数等。有关资料会上载到监管局网页,让业主按需要选择服务。

  只提供单一服务的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不会纳入规管架构内。没有聘请物管公司而自行管理大厦的业主法团,亦无需持有物管公司牌照。

  在物管从业员方面,只有担当督导或管理职务的人,才受发牌规管。

  我们建议物管从业员的发牌制度分为两级,既避免进入门槛过高,又可鼓励从业员致力专业发展,提升至较高级别。

  我们建议物管从业员的发牌准则,包括学历、专业资格、工作年资等要求。第一级从业员须符合较严格的准则,第二级则低一些。

  我们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法定监管局,兼负发牌及推动业界发展的职能。监管局将包括业界和非业界的人士,务求在保障物业管理行业利益与维护业主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监管局将以自负盈亏的方式运作。关於监管局的经费,我们考虑到牌照费应订於物管公司及物管从业员可以负担的水平。因此,除了征收牌照费外,我们建议向每宗不动产售卖转易契的承让人,收取200元至350元左右的定额征费。妥善的楼宇管理及维修,可保持或提升物业价值,所以,由业主支付规管制度的部分费用,实属於合理的。

  在主体法例及附属法例订立后,会设立三年的过渡期,让现有的物管从业员及物管公司做好准备,顺利过渡到新制度。

  在过渡期内,有经验的物管从业员,如符合基本要求,可获发临时牌照,并有三年时间完成补足培训课程。已符合正式牌照发牌条件的从业员,可在过渡期内直接申请正式牌照。

  我们的目标是在明年第一季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欢迎各位委员就文件载述的立法建议提供意见。多谢主席。



2013年12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1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