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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立法禁止侮辱执勤中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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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邓国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公职人员向本人反映,他们在执勤时经常受到一些市民以言语或不文动作挑衅。由於现行法例没有特定条文把侮辱执勤中的公职人员列为刑事罪行,他们只能哑忍,因而产生不少负面情绪,以致士气非常低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3条,以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36条分别向抗拒或阻碍公职人员或警务人员执行职务的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以及当中定罪的数目;定罪个案当中,涉及被告人以言语或行为侮辱公职人员或警务人员的个案数目为何;

(二)鉴於澳门的《刑法典》订有「侮辱」罪的条文,而如果侮辱的对象为执勤中的公务员,罚则会加重(即「加重侮辱罪」),当局会否参考该等法律条文,研究立法禁止侮辱执勤中的公职人员;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於现时《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39条订明,「如任何人为执行[本]条例所订的职责而行事,或为执行根据本条例作出或发出的命令或手令所订的职责而行事,则另一人如故意妨碍、抗拒或辱骂该人,而[本]条例并无就此订定其他条文,该另一人即属犯罪」,当局会否考虑以这条文为蓝本,订立禁止辱骂其他执勤中的公职人员的法例;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现时向前线公职人员提供什么培训、情绪辅导和支援,以应付执勤时受辱的情况?

答覆:

主席:

(一)在二○○八至二○一二年,就《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 23 条、《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3条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第 212 章)第36条的检控数字及定罪数字载列於附件。

  当局并没有就被告人涉及以言语或行为侮辱公职人员的个案数目作出统计。

(二)及(三)在现行的法律下,纯粹辱骂或侮辱他人或公职人员通常难以构成罪行。然而,如果有人在辱骂或侮辱他人或公职人员的同时,进一步干犯某些罪行,例如向公职人员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词,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其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破坏,则当局可考虑引用《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7B(2)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向有关人士采取行动。此外,若然有人威胁公职人员会使该人员的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意图使他/她受惊;袭击公职人员;嵰坏公物;或抗拒或阻碍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有关部门可按情况考虑引用下列条例向涉案人士采取行动:

i.《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4条(禁止某些恐吓作为)或第60条(摧毁或损坏财产);或

ii.《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36条(意图犯罪而袭击或袭警等)、第39条(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或第40条(普通袭击);或

iii.《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3条(对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袭击等或以虚假资料误导警务人员的罚则);或

iv.《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抗拒或阻碍公职人员或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等。

  当然,当局在决定应否作出检控前,须考虑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包括犯案者的行为和有关法例的要求等。我们认为现行法例已提供足够保障予公职人员,因此无需另行立法。虽然现时没有计划另立法例禁止侮辱公职人员,但会留意情况。

(四)公务员为社会服务,以专业及高效的态度执行职务,不应受到粗言秽语的侮辱。我们希望市民能够理解和尊重秉公办事和依法而行的同事。公务员事务局会继续采取措施纾缓同事的压力,包括为同事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培训课程及热线辅导服务,以协助他们处理冲突、管理压力及维持良好的心理素质,以面对工作上的挑战。现时每年约有三千多名同事参与公务员培训处举办的多个相关培训课程。至於公务员事务局提供的压力管理热线,服务内容包括进行电话及面谈辅导、转介员工予合适机构跟进个案及举办相关的主题讲座。多个部门亦因应其运作情况,提供合适的辅导服务。此外,我们亦会透过推广表彰及嘉许杰出公务员计划,以表扬尽忠职守的同事,亦藉此让市民了解公务员是以专业及不偏不倚的态度服务社会,应受尊重。



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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