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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政府的广播和电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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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早前决定免费电视市场应循序渐进引入竞争,因而拒绝悉数批准三份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电视牌照)的申请。另一方面,当局却以电讯服务市场对1.9-2.2吉赫频带内的2x59.2兆赫成对频谱(3G频谱)有强大的竞争性需求为由,决定在3G频谱於二○一六年十月现有指配期届满时,重新拍卖部分3G频谱。有意见质疑,政府处理电视牌照及3G频谱指配时持双重标准,而此举的原因是为个别电视及电讯服务营运者度身订造营商环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据报有高级官员在回应有关双重标准的指称时表示,电视及电讯服务市场的发展情况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该两个市场的发展情况有何具体分别,以致政府订出如此截然不同的长远发展政策;

(二)鉴於当局据报曾表示,一旦市场出现五个免费电视台,最终会导致几个电视台一起倒闭,引起社会震荡,当局不悉数批准三份电视牌照申请,是否为了保护个别竞争力低的电视台免於倒闭;如是,详情及原因为何;如否,有否评估当局就电视牌照申请所作决定是否干预自由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三)鉴於为政府撰写电视市场报告的顾问公司的总监向传媒透露,她曾多次询问当局需否更新顾问报告内关於市场及申请机构的资料,以便当局可根据最新资料就电视牌照申请作出决定,为何当局一直没有要求顾问公司更新顾问报告;鉴於该顾问公司曾公开质疑当局处理电视牌照申请的若干手法,当局会否秋后算帐,永不录用该顾问公司;及

(四)有否评估,资金雄厚的国有企业会否尽揽重新拍卖的3G频谱,以及该情况对公众的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及电讯服务在发牌制度、相关法例以至规管架构等方面都并不相同。此外,虽然政府的广播和电讯政策一向鼓励竞争,但现时这两个不同市场的状况和发展步伐都有差异,因此我们认为并不适宜作直接比较。

(二)政府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在循序渐进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的前提下,决定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的免费电视牌照申请(有关决定)。有关决定可望把免费电视台数目增加一倍,由两个增至四个,而免费电视频道则增加四条,是本港接近40年来首次引入更多竞争。有关决定可在取得引入竞争所带来的效益的同时,亦确保市场能够健康及有秩序发展,从而保障公众利益。这决定并非为了维护现有持牌机构的利益。

(三)顾问就引入新竞争者对免费电视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所作的报告(顾问报告)只是行会审议三宗免费电视牌照申请时所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政府从没有声称有关决定是顾问的建议。除与顾问报告相关的事宜外,有关顾问根本并没有参与就三宗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其他处理程序,包括申请机构的多轮申述。我们认为近日顾问就有关决定公开发表的个人看法,可能是建基於不完整的资讯以及对有关决定和政府解释有所误解。对於顾问今次选择於公众讨论中发表其见解,令公众对事件产生混淆,我们对有关做法已公开表示非常遗憾。

  顾问根据三个申请机构提交的业务计划和估计,评估三个申请机构如获发牌对香港免费电视市场的影响。顾问的研究结果显示,本港免费电视市场将难以支持五家机构持续经营。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与政府就顾问有关研究结果的理解都是一致的。行会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於顾问报告、顾问报告完成后有关机构所提交的所有申述以及最新的市场状况等,根据足够资料作出有关决定。

  政府一向都是按需要外聘顾问就某些课题提供相关的分析和意见,并按照《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的规定采购顾问服务。

(四)本港的流动电讯市场一直对外开放,并无限制非本地资本的拥有权。根据过去的频谱拍卖经验,亦没有出现问题所述的情况。再者,通讯局亦已决定在是次频谱重新指配中,向所有频谱受配者施加40兆赫的频谱上限,以限制每个营办商持有1.9—2.2吉赫频带内频谱的数量,以保障能促进公平竞争的环境。



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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