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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以被禁止使用的拖网器具捕鱼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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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男子以被禁止使用的拖网器具捕鱼,今日(十二月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八万元和八万五千元。

  本年九月十三日和十四日,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人员进行巡逻时,分别在头颅洲南面水域和石鼓洲南面水域发现有虾拖渔船作业。渔护署人员经调查后,向两艘虾拖渔船船东发出传票检控。

  上述案件的判罚是历来同类型案件最高,渔护署欢迎法庭是次判决。

  渔护署发言人提醒市民,禁止拖网捕鱼措施已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根据《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指出,拖网捕鱼是非选择性的捕鱼方法,会破坏海﨟,损害海洋生态。禁止拖网捕鱼活动可即时遏止海洋资源损耗的情况,使海洋生态逐渐恢复至可持续发展的水平,长远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发言人强调∶「政府一直致力打击非法拖网捕鱼活动。渔护署会继续加强巡逻和严格执法,并与相关的执法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因应情况采取联合执法行动。」



2013年12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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