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议批出山顶缆车过渡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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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十二月十日)同意根据《山顶缆车条例》(第265章)向山顶缆车有限公司(缆车公司)批出营运和经营山顶缆车的权利,为期两年,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缆车公司须就山顶缆车路轨位处的政府土地,按十足市值向政府缴付一笔过不得退还的补付费用,金额为2,500万元。
政府发言人表示:「山顶缆车是一个深受旅客和市民欢迎的旅游及消闲设施。在批出两年的经营权时,政府对缆车公司在现行的营运期内,安全和服务方面的表现感到满意。此外,缆车公司会在未来两年继续采取措施维持山顶缆车的安全和服务水平。」
在两年的过渡营运期内,政府会研究和决定山顶缆车的长远安排(当中包括离场及补付费用的机制),并会向立法会提交修例建议。
山顶缆车是本港一个主要旅游景点,服务得以延续有助保持香港对游客的吸引力。
完
2013年12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