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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就「不包括土地」政策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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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不包括土地」政策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再一次感谢发言的议员、提出议案的胡志伟议员,以及提出修正案的陈家洛议员、卢伟国议员及陈志全议员,就这个议题发表的意见。

  胡志伟议员等等表示政府应重新评估将海下、白腊、锁罗盆共三幅「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和规划署会按各「不包括的土地」的实际情况,包括这些地方的保育价值、景观及美学价值、地理位置、现有民居的规模,以及面对发展压力等因素,作出评估,考虑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或透过法定规划程序确立合适的土地用途。

  整体而言,政府会根据不同的「不包括的土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根据初步的评估,海下、白腊和锁罗盆这三幅「不包括的土地」的发展压力较高,因此需尽快纳入法定规划图则来制订规划指引和规管发展,达到环境保育及发展的平衡。正如刚才发展局局长已解释,用分区计划大纲图涵盖「不包括的土地」,能有效透过指定个别规划区的土地用途地带作规管规划。《城规条例》赋予规划监督(即规划署署长)权力,在发展审批地区图,或及后取代它们的分区计划大纲图涵盖范围内的土地,对违例发展执行管制行动。

  渔护署是根据评估某幅土地是否适合指定为郊野公园的既定原则及准则,对海下、白腊和锁罗盆这三幅「不包括的土地」是否适合纳入郊野公园范围进行详细的评估。由於有关地方现有乡村范围较大,其土地用途与郊野公园的相配度相对较低。另外,有关地点都有大面积的私人土地,对其康乐发展潜力及日后管理造成影响。所以根据既定的原则及准则,这些地方采用分区计划大纲图方法来进行规划,较纳入郊野公园内更为合适。

  刚才发展局局长也讲到,譬好如有些今次相关的规划地区,例如海下,整体规划区的面积约为8.45公顷,透过不同部门的合作将一些生态敏感的地区,包括一些需要海岸保护或自然保育的地区,也能够有适当的规划,包括今次有海岸保护区达差不多一公顷,自然保育区也有差不多四公顷,是整体规划区的面积超过一半以上是作为一些相关的生态保育。至於白腊大约的规划总面积是6.8公顷,划为自然保育区的也有3.41公顷,亦是超过整体规划区的一半以上。至於锁罗盆也有八公顷以上是就其地区上的生态划为自然保育区。

  由卢伟国议员建议是否按相同原则妥善处理各幅「不包括的土地」。现时渔护署和规划署是根据同样准则(即该地点的保育价值、景观及美学价值、地理位置、现有民居的规模,以及面对发展压力等)作出评估,考虑将不同的「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或透过法定规划程序确立合适用途是要个别处理,因为每个地方也有不同的情况,须要进行独立评估,按照实际情况个别处理。所以不能够如卢议员所讲,一刀切以分区计划大纲图处理所有乡村式发展和涉及私人业权的「不包括的土地」。

  另外,胡议员建议当局应尽快公布处理「不包括的土地」的时间表及安排。当局根据刚刚将西湾、金山及圆墩「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的经验,积极为余下的「不包括的土地」安排评估是否适合纳入郊野公园范围进行程序和谘询。

  此外,有议员指称渔护署和规划署有秘密协议,我要在此澄清,审计报告中引述二○一○年十月拟纳入郊野公园范围的「不包括的土地」数目,不过是根据初步评估推算得出的结果。渔护署会根据指定郊野公园的原则和准则,就每一幅土地按其实际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实际上,渔护署的原意,是对所有五十四幅「不包括的土地」进行评估,以确定它们是否适合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我们现正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陈志全议员在修正案中提及建议将「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或法定图则前,须就规划对附近水质构成的影响进行环境评估。这里我想说,有些人士注意到有关意见认为海下湾、白腊湾及锁罗盆这些地区的地质是否不适宜使用化粪池作为排污设施。我们专业的同事可以与相关的专家就这方面进行更深入交流意见。在这里我可以指出,现时环保署的专业人士作业备考列出了设计化粪池的各项准则,包括土壤渗透的测试、化粪池与有关水体的分隔距离等,经已可以帮助确定有关土壤和位置是否适合,才会兴建化粪池。另外,海下湾现有小型屋宇已设有相关的化粪池设施,渔护署在海下湾海岸公园进行持续的水质监测,最近的数据显示,海下湾里的珊瑚群附近的水质良好,反映现时乡村排污设施在该区地质环境情况之下行之有效,没有影响海下湾海岸公园的水质。现时政府在制订郊野公园地图和法定图则的过程均会充分谘询相关部门。就法定图则,环保署及渔护署会就相关草图中的环境和生态问题表达意见,并会在将来就规划署和城规会对规划区内的环境和生态问题作出专业的回应。

  我重申,小型屋宇发展项目的化粪池和渗水井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与规例,例如刚才发展局局长也提及环保署的专业人士作业备考是相关的文件。根据环境运输及工务局技术通告(工务)第5/2005号的规定,地政总署在处理可能影响现有溪涧的小型屋宇申请时,必须谘询相关部门,包括环保署、渔护署及规划署,确保部门有充分机会检视申请,并提出相关意见。

  议员在今天的辩论中亦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我尝试一一回应。

  陈家洛议员建议可以让蒥民在不破坏自然环境的情况下,在有关土地从事复耕工作、农业活动及生态旅游等活动。

  刚才亦有议员提出,政府应支持成立民间参与的自然保育基金,为土地拥有人提供经济支援,促进保育工作。

  就「不包括的土地」,我们基本上是按各「不包括的土地」的情况作出评估,考虑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或透过法定规划程序确立合适用途。我们也注入资源,例如透过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下的管理协议计划,鼓励非牟利组织与当地的村民共同合作进行有利保育自然环境的活动,令管理做得更好。「管理协议计划」适用於保育郊野公园范围内的「不包括的土地」及郊野公园内的私人土地。视乎每个地方的独立情况,可考虑的计划包括进行植林,种植可吸引野生动物的植物、从事可提升生态功能相关的耕作活动、生态旅游、自然保育等。我们会继续向不同的非牟利组织、区议会以及相关居民介绍此项计划,鼓励土地业权人与合适机构合作进行保育活动。

  有议员提及,对因自然保育需要而被冻结的发展、并且在法律上已确立相关拥有发展权的土地,订立补偿机制。

  首先,我要强调,政府尊重私有产权。实际上,乡郊地方不少属於农地,若有关土地拥有人要维持其土地作农业用途,是经常批准的。

  制订发展审批地区图的目的是为「不包括的土地」提供临时的规划指引及规管,防止人为破坏。由於其有效期为三年,规划署会为适宜透过法定规划程序确立合适用途的地方,按程序进行详细研究及制订分区计划大纲图。因此,将土地纳入发展审批地区图并非冻结发展,业权人仍可透过既定的规划申请机制申请规划许可,予城规会参考及考虑。

  另外,在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下,公众人士(包括受影响的土地拥有人)均可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城市规划委员会公布的法定草图提出申述及就申述表达支持或反对意见,所有提出申述及意见的人士均可出席城市规划委员会聆讯。城市规划委员会会务求在公众利益和私人业权之间取得合理平衡,作出合理的决定。按《城市规划条例》,除了某些禁止发展的用途地带外,符合用途地带规划意向的发展是经常批准的。例如,在「自然保育区」地带内,作「农业用途」及「农地住用构筑物」是经常批准的,故「冻结发展」这个指称并不完全适当。

  同样,即使私人土地被纳入郊野公园范围内,亦不会影响私人土地业权或令有关土地归还政府,郊野公园内任何私人土地,主要受相关地契条款及《郊野公园条例》所规管。在郊野公园内获批兴建小型屋宇,过去已有先例。为释除相关持份者的疑虑,渔农自然护理署已拟备了《郊野公园"不包括的土地"纳入郊野公园后当中的土地用途或发展的注释》,清楚说明相关申请的细则。惟当业权人申请发展时,如果渔护署署长作为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的总监认为,该发展有损郊野公园的享用价值及宜人之处时,则可要求终止相关发展,而在《郊野公园条例》下,受影响的业权人可按照情况提出反对或向政府索偿。

  总结而言,我再次感谢各位发言的议员。今后我和陈茂波局长将继续联同各有关部门一同适当保护「不包括的土地」。我期望政府可继续得到议员和市民的支持,因为自然保育不单靠政府的努力,而是需要每一个人都有尊重大自然之心,我们才能善用大地资源、生生不息、世世永续。

  多谢主席。



2013年12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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