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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毛孟静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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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毛孟静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议案的开场发言:
 
代主席先生:
 
  政府十月十五日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决定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奇妙电视)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香港电视娱乐)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并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拒绝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电视网络)的申请(有关决定)。今天已是在一个月内,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权力及特权法)在立法会大会就有关决定第二次提出议案。特区政府反对今天的议案。正如十一月六日莫乃光议员动议的权力及特权法议案,今次议案所建议的做法只会破坏香港的制度,亦不会有助公众了解行会的有关决定,最后只会浪费行政立法机关的精力,令事件进一步政治化。
 
  另外,正如行政长官早前表示,处理三宗申请涉及复杂事宜,评论事件时应该根据政府解说的原话和上文下理,而不是任何人声称引述政府的说话,或未经官方证实的报道。因此,我希望趁今天这个机会再次解释有关决定,并就一些误解作出澄清。
 
(一)循序渐进引入竞争符合开放市场政策

  我留意到社会上仍有一些误解,认为行会循序渐进引入竞争有违开放市场政策,甚至改变了所谓「游戏规则」。我已反覆重申,无论一九九八年公布的开放电视市场政策或《广播条例》,均没有说过只要申请者符合某些基本条件,便必定获得发牌。任何申请都必须先由通讯局作出建议,然后由行会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决定发牌或不发牌。
 
  就整体免费电视市场的可持续能力而言,行会除了考虑顾问报告相关的研究结果外,还有相关机构在顾问报告完成后提交的所有申述,以及最新的市场状况,最后认为应采取审慎小心的态度,以确保免费电视市场的可持续和稳健发展,因此决定以循序渐进方式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但不排除日后因应市场情况,适当地引入更多免费电视营办商的可能性。
 
(二)有关决定符合政府一向奉行的经济原则

  有人误以为行会作出有关决定是考虑了个别机构的赚蚀问题。政府已多次解释,无论是现有免费电视台或是三个申请机构,其个别持续经营能力都不是行会作出有关决定的考虑因素。行会的眼点是整个免费电视市场的持续发展。面对市场的不明朗因素,并考虑到免费电视市场的重要性,行会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作出有关决定。
 
  政府一直致力维持香港在经济自由方面的强项,继续提供有利的营商环境令企业蓬勃发展。我们亦建立恰当的规管制度,以确保自由市场能够保持公正和畅顺运作。就广播政策而言,我们有成熟的牌照制度,而政府一贯的目标,是增加节目的选择、鼓励创新、维持本港的竞争力。就三宗申请,行会是以宏观角度考虑整个免费电视市场的经营环境,目的是确保免费电视市场能够健康、有秩序发展,做法与政府一向奉行的经济原则完全相符。
 
(三)通讯局与行会在法例下各有不同角色

  《广播条例》清楚划分在发牌过程中,通讯局及行会的角色及权力。行会有责任考虑通讯局作出的建议,然后按法例决定是否批出牌照。法例从没有要求通讯局与行会意见需要一致,才能作出发牌与否的决定。法例只列明对於是否批出免费电视牌照,行会有最终决定权。

  这次以循序渐进方式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切合既定广播政策,行会亦没有必要就此重新谘询通讯局。事实上,在考虑通讯局呈交的建议时,行会已留意到通讯局对市场整体持续经营能力这因素的看法,而在处理过程中,行会亦因应需要邀请通讯局就有关机构的申述作出回应,并确认该等申述会否影响其建议。政府早已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文件交代了通讯局的立场,通讯局在十一月七日向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也是重申同一立场。
 
(四)处理过程考虑了公众意见及所有申述,并无黑箱作业
 
  行会一直依法和遵从制度处理三宗申请。在处理过程中,行会一直恪守程序公义,并参考本地及海外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行事。行会在审批过程中,已因应情况发展向相关机构索取补充资料,邀请他们作出申述。行会在作出决定前已向所有申请机构披露了四份顾问报告,并且给予充足时间和机会让他们作出了多轮回应和申述。

  在免费电视牌照申请一事上,市民当然希望越多选择越好。行会所考虑的十一项因素中,已包括公众意见。行会作为发牌当局,在行使法例赋予的牌照申请审批权力时,必须平衡和兼顾所有相关的考虑因素。
 
结语
 
  主席,有关决定是行会经全盘考虑后根据相关法例、政策和程序而审慎作出的,大前提是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
 
  如果有人不满有关决定而希望透过司法程序提出申诉,当局会尊重有关人士的法律权利。立法会如果运用权力及特权法赋予的权力介入事件,不但会破坏行会保密制,更只会令事件进一步政治化。
 
  如果今天的议案获得通过,究竟要调查甚毈?议案提出,要命令其中一间申请机构及通讯局作证,以及出示与处理程序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都不可能不涉及行会商议文件,因此公开披露这些资料会破坏行会行之有效的保密机制。行会是考虑了大量资料后才作出有关决定,披露申请机构及通讯局并不全面的资料只会引起误解、误读,对各方都极不公平。
 
  我希望各位议员否决今天的动议。当局亦需要集中精力处理牌照申请的第二阶段工作,以期尽快落实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令广大观众受惠。
 
  多谢主席。



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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