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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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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答覆:

问题:

  政府在本年十月十五日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牌照)申请所作的决定。在三家申请机构中,有两家获原则上批准,而另一家则不获接纳(三拣二)。十一月五日,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局长)解释有关决定时表示,根据顾问报告(报告)的分析,市场应可支持三家机构(包括两家现有持牌机构)持续经营,如市场情况理想,或有可能支持四家机构持续经营,但难以支持五家机构持续经营,当局认为应为免费电视市场循序渐进引入竞争,所以作出三拣二的决定。其后,撰写有关报告的顾问公司的总监(总监)向传媒披露,三拣二并非该顾问公司的建议,她亦认为政府引述报告时并不全面,断章取义,有误导公众之嫌,并依据过时的数据分析作决定。她又表明愿意向行会解释报告,以免行会成员有所误解,并形容政府在申请机构递交申请后才加入新的评核准则,做法犹如「造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局长就报告所载免费电视市场容量的说法,与总监的上述讲法有否矛盾;有否评估当初整理或解读报告时有否出现误差或渗入个人喜恶等因素,以至得出免费电视市场应循序渐进引入竞争的结论;若有评估,详情为何;当局会否邀请该顾问公司向行会解释报告;若评估后发现有错误,有何补救措施;政府会否重新就三拣二的做法进行公众谘询或顾问研究;

(二)鉴於行政长官曾表示,政府会认真跟进及处理总监的上述讲法,跟进及处理工作的详情为何;当局会否重新检视审批牌照申请的整个过程,包括有否基於过时数据分析作决定,以及在收到申请后才改变评核准则是否对申请机构不公平等等;若会,详情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公众对政府就牌照申请所作的决定表达强烈意见,亦有行会成员指该决定与公众要求和期望出现巨大落差,当局会否因应最新情况,从善如流和聆听民意,重新审批牌照申请,并向全部三家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机构发出牌照;若不会,原因为何?

答覆:

代主席:

  在我回答冯检基议员主体问题之前,我希望先作一些澄清。政府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决定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并拒绝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有关决定)。及后,政府已在不同场合公开交代作出有关决定的准则及理据,亦清楚解释行会作出有关决定前所考虑的十一项相关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三宗申请、前广播事务管理局(即现时通讯事务管理局,统称管理局)呈交的建议、《广播条例》(第562章)的规定、管理局发出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指南》中所载述的评核准则、整体免费电视市场的持续经营环境、顾问就引入新竞争者对免费电视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所作的报告(顾问报告)(当中包括对各申请机构竞争力的评估)、相关机构的所有申述/回应、相关文件、所有相关的最新发展、所有收到的公众意见、政府现行的广播政策及公众利益。

  正如政府解释有关决定时已多次强调,顾问报告只是行会审议三宗申请时所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政府从没有声明有关决定是顾问报告的建议。事实上,除顾问报告外,十一项因素中还包括顾问报告完成后有关机构所提交的所有申述以及最新的市场状况。在处理申请的过程中,行会向所有申请机构披露了相关资料,当中包括顾问报告、当局循序渐进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的意向及四大评审准则,并给予所有申请机构充分时间和机会就该等事项、顾问的相关评核,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了多轮申述,整个过程符合程序公义的要求。

  简单而言,行会是考虑了大量资料后,按既定的制度、程序和政策进行整体性判断,然后审慎地作出有关决定。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顾问报告研究事项之一,是根据三个申请机构提交的业务计划和估计,评估三个申请机构如获发牌对香港免费电视市场的影响。在这方面,顾问的研究结果显示,本港免费电视市场未必能支持五家机构持续经营。有关资料已载於政府在十月十五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以及管理局在十一月七日提交予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的文件。这是顾问在有关方面研究结果的事实性陈述。虽然管理局的建议与行会的有关决定并不相同,但对顾问就申请机构及持牌机构在免费电视市场的持续经营能力的研究结果上,事实性陈述是一致的,这清楚显示政府从没有扭曲顾问的研究结果。此外,我希望澄清,政府从来没有要求顾问就循序渐进引入竞争或三宗申请应否获批给予任何建议。除与顾问报告相关的事宜外,顾问根本没有参与就三宗申请的其他处理程序,举例说,就顾问报告及其相关评核、当局以循序渐进方式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竞争的意向等事宜,申请机构都曾作出多轮申述,而顾问并无参与其中。顾问报告只是行会审议三宗申请时所考虑的众多因素的其中一环。因此,我们认为顾问的言论,可能是建基於不完整的资讯,以及对顾问角色和有关决定有所误解。我重申,行会在考虑十一项相关因素后,认为符合公众利益的做法是为免费电视市场循序渐进引入竞争,但不排除日后因应市场情况适当地引入更多免费电视营办商的可能性。

(二)对於顾问近日就有关决定公开发表的言论,我们感到诧异及难以理解。政府在考虑不同政策事宜时,不时会邀请顾问提供意见,在作出决定时亦会参考顾问所提供的意见。一般而言,除非得到政府邀请,相关顾问不应公开参与他们所受聘研究事项或相关事宜的讨论,更不应卷入相关的政治讨论,以免引起大众质疑顾问的客观和中立性。这是对任何从事顾问工作人士的最基本职业操守要求。对於顾问今次不顾职业操守并卷入政治讨论,我们对有关做法表示非常遗憾。顾问近日就发牌一事所发表的言论,政府认为做法并不恰当,亦与顾问的角色有所冲突。我们不同意顾问所发表的个人意见,并留意到顾问对政府发牌政策及程序存有不少误解。政府希望该公司能尊重合约精神及保持作为顾问应有的中立性。

(三)行会是经过通盘考虑后作出有关决定。政府明白公众对三宗申请结果的关注,亦理解各方在不同场合所表达的不同立场。行会在作出有关决定前,已考虑了公众意见。政府已多次解释,虽然现行政策及法律并无预设发牌上限,但无规定所有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在符合某些基本条件下都一律必须获批,而是须先由管理局作出建议,然后由行会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例如整体免费电视市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等,才会作出决定。行会今次作出有关决定,是希望在取得引入竞争所带来的效益的同时,尽量减低对整体免费电视市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关决定既符合既定广播政策,亦能确保市场能够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利益。

  如两间获得原则上批准申请的机构最终获得发牌,将会是近四十年来第一次为免费电视市场引入新的营办者。政府将继续公正和严谨地完成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后续工作,以尽快落实为免费电视市场带来更多竞争,为市民提供更多更优质的节目选择。

  多谢代主席。



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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